轮胎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跟废旧轮胎院如何改造实现走出去--中欧轮胎再制造 和贸易现状有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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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院如何改造实现走出去--中欧轮胎再制造 和贸易现状

  摘 要:生产与生活给世界带来新的巨大环境压力,有关废旧品的再制造工程也应运而生.面对越来越严格的环境规制等新型技术性贸易措施,再制造作为循环经济的最佳形式可以跨越贸易壁垒而实现贸易增长.轮胎翻新作为再制造工程中的一个重要产业,已然成为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的最佳途径之一.本文以2002-2017年我国对欧盟翻新轮胎的镜像出口额为对象,分析了中欧轮胎再制造的发展与贸易现状,并结合欧盟环境政策,对我国废旧轮胎再制造出口欧盟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 键 词:中欧;环境规制;再制造;翻新轮胎

我国是人口大国,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轿车逐渐进入家庭,人们对于汽车的需求感不断增强,与此同时轿车相关产品之一轮胎的需求量也随之上涨.轮胎生命周期有限,废旧轮胎的产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如何有效回收再利用,这是一个很严峻的课题.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的有效途径之一即进行翻新再制造(Remanufacturing).据ETRMA(2016)的报告显示,翻新轮胎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低于那些未翻新的19%-70%,具有很好的环境效益.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再制造业的产生,2005年国家发改委开展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的再制造工程正式起步.2010和2011年又再次提出推进与深化再制造工作,政府在2012年的循环经济“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从源头与终端共同实现资源循环合理利用.随后,又在2013年的《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近期行动计划》中强调推动重点产品的再制造工程及其产业的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国制造2025》均再次强调要规范发展再制造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可见,新兴工程再制造已引起国家的广泛关注.

翻新轮胎(简称翻胎)是再制造品的一种(Steinhilper,1998;Oakdene H.,2010;USITC,2012).2002年版海关编码(Harmonized System, HS)中列出了其编码(机动小客车用翻新轮胎HS401211、机动大客车或货运车用翻新轮胎HS401212、航空器用翻新轮胎HS401213及其他翻新轮胎HS401219).因此,本文选取2002-2017 年期间我国对欧盟翻胎出口额为研究对象,结合环境技术法规,分析中欧轮胎再制造的发展与贸易状况.

一、中欧轮胎再制造业发展的对比分析

轮胎再制造主要指废旧轮胎的翻新,使生命周期得以延伸.西方开始废旧轮胎再制造较早,已是一个成熟产业,而我国与其尚存在一定差距.欧盟主要国家汽车生产制造出现较早,对于废旧轮胎翻新制造也产生较早,生产规模可见一斑.其生产商会对轮胎进行翻新再制造,市场上各类车型均使用过翻胎产品.据欧盟轮胎制造商协会(ETRMA)的报告显示,欧盟对于废旧轮胎的翻新率自1994年开始就维持在10%左右,废旧轮胎总循环利用效率在2004年以后就超过80%,2009年至2016年基本保持95%的高效率.与此同时,欧盟出口的翻胎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据UN Comtrade数据库统计,2002年欧盟翻新轮胎总出口额为3347.06万美元,占世界比重的14.39%;2012年总出口额上升为1.15亿美元,2017年下降为0.88亿美元,而其在世界占比却上升为18.20%.其中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是主力军.

相较欧盟而言,我国轮胎翻新业仍属于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水平有限,且消费者对此顾忌较多.据悉,2009年我国翻胎总量仅有1300万条,翻新率≤5%,产品主要局限于公交车与载重大货车.为此,提出了废旧轮胎翻新行业到2015年的发展目标,即总翻新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具体翻胎品种翻新率提高程度实行差异化,其中巨型工程类需提高至30%.2017年又进一步提出开发轮胎再制造技术,到2020年,实现废胎回收利用且达标规模达850万吨,轮胎翻新率达8-10%.从国际贸易角度来看,入世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国翻胎总的出口数量与金额均呈现递增趋势,从2002年的不足50万美元上升至2012年的0.35亿美元,期间年平均增长率为6.80%.然而,近两年出口总额却有所下降,2017年下降为1342.27万美元,在世界各国的出口排名中靠前,但影响颇小,2016年我国翻胎出口额占世界比重仅为1.99%.从国家相关鼓励政策来看,翻胎产品国内与国际贸易仍有广阔的前景.

综上,欧盟翻胎的生产制造与出口都远高于我国,我国轮胎再制造业的发展与之却有距离.虽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翻胎主要出口到周边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FTA伙伴国,如新加坡、韩国、印度尼西亚、缅甸、匈牙利等,美国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市场,欧盟并非主要市场,但考虑到其部分成员国是其中的重要市场以及欧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视程度.并且,翻新再制造是废旧轮胎的最佳归宿,同国家以及世界各国所倡导的循环经济理念相互呼应.符合欧盟各项技术法规的翻胎在欧洲市场上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分析中国与欧盟翻胎贸易现状对我国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轮胎再制造品对欧盟的贸易现状

新时代下,我国包括轮胎产品在内的进出口总量大幅提升,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为详细分析我国翻胎产品对欧盟的贸易现状,下面主要从出口贸易规模与贸易结构两个角度展开.

(一)出口贸易规模变化

2002年以来,我国翻胎出口贸易数量波动较大.2006年我国对欧盟的翻胎出口数量相较于前几年出现大幅度增加,净重达到1584.2吨,2008年开始下滑至1000吨以下,在2016年才开始重新出现转机,2017年净重上升为1261.07吨,占欧盟总进口的27.07%(如图1右).从出口贸易总额来看,与其数量变化趋势基本一致,意味着翻胎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平均基本保持稳定.如图1左所示,2002-2007年的出口额高速增长,然而自2008年开始受经济影响总金额不断下降,2014年仅为96.20万美元,出现严重低迷,不景气现状持续到2016年才有所好转,2017年出口额为271.71万美元,同比增长7%.虽然,出口数量和金额在近五年的平均增长率显著低于前期,但基本有所回升.这说明我国翻胎未来在欧盟市场上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是我国翻胎的重要目标市场之一.

(二)出口贸易结构变化

从出口的市场与产品结构来看,我国对欧盟轮胎再制造品的贸易也存在不平衡现象.

首先,当前目标市场集中度依然较高.几个主要市场如德国、西班牙、法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等是我国翻胎产品贸易最受青睐的国家,2008年,此七个国家进口的翻胎产品在我国对欧盟总出口额中的市场份额高于90%.为降低风险,实现市场多元化非常关键.事实上,这种高集中度已有所缓解:2017年,我国对这些市场的出口占比下降为75.77%,而对匈牙利、爱尔兰、芬兰等国的出口正逐年增加.其次,市场结构稳定性较差.整体来看,我国翻胎出口欧盟的市场较为集中;具体来看,对各成员国市场的贸易波动较大.例如,在爱尔兰市场上,翻胎出口额稳定性极差,2007年是我国在欧盟的最主要市场,而2008-2010年这三年间零贸易,在2011年到2017年期间又有所增加.德国、法国、比利时等波动也较大.当然,这与数据统计误差亦有很大关系.贸易格局的极不稳定反映了欧盟翻胎市场的波动性.最后,出口结构渐趋多元化.自2002年开始到2012年,机动大小客车类翻胎出口额波动较大,如HS401211在2003年为4.63万美元,2007年为309.52万美元,而2012年又下降为6.20万美元; HS401219出口增长相对稳定.出口结构与市场份额数据显示,近五年机动小客车类翻胎是我国对欧盟的主要出口品种,但其在欧盟市场上的份额却在2017年出现大幅下降(-39.30%);相反,航空器与其他类翻胎市场份额稳中有升;机动大客车类在我国出口欧盟中的占比有下降趋势(见图2).

我国翻胎产品对欧盟出口贸易规模与结构急剧变化,一方面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及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数据波动的背后可能还存在另一原因,即欧盟严苛的环境规制,致使我国出口商进入欧盟市场困难重重.众所周知,欧盟是世界上技术法规最严格的区域集团之一.如2003年实施的报废车辆指令(2000/50/EC)中明确禁止车辆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等.另外,2007年正式实施且轰动世界的REACH法规在修订版中对轮胎多环芳烃(Polycyclic Airomatic Hydrocarbons,PAHs)限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八种强致癌性PAHs限量要求总和必须小于10mg/kg,或填充油中苯并α芘小于1mg/kg,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和在生产轮胎或轮胎零部件时使用;2010年1月1日以后制造的再生胎及胎面所含填充油如超过这些限值的,将不得投放市场;根据ISO 21461标准测试轮胎中的硫化胶,PAHs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35%.然而,ETRMA于2011年3月公布了欧盟市场上轮胎PAHs含量的抽查结果:抽样轮胎中11%不符合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0条关于轮胎PAHs的限量要求,且不合格的均为我国产轮胎.REACH法规实施后五年,欧盟又开始实施轮胎标签法(1222/ 2009),该标签法要求对2012年7月后生产的轮胎使用等级标签,制造商必须提供给消费者轮胎性能的一些信息.欧盟在环境保护方面不遗余力,但绿色环保技术法规的实施,对于与之技术水平存在差异的其他国家而言就容易形成隐形的贸易保护.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双重影响致使我国对欧盟翻胎贸易减弱.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主要分析了中欧轮胎再制造品的发展与贸易现状,结果显示,中欧翻新轮胎产业尚存在差距.为促进并稳定中欧翻新轮胎贸易,我国需考察对欧盟轮胎再制造品出口的影响因素,及时了解欧盟相关贸易与环境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在欧盟拓展发展空间.为此,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促进轮胎再制造产业化发展.我国在废旧轮胎翻新再利用时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政府持续推进循环经济政策理念及各类鼓励措施,并放宽翻胎的使用限制,改变终端消费者对翻胎质量安全的误解,督促企业将社会环境责任贯穿于产品生产始终,并不断促使其开发新的再制造技术,使得翻新后的轮胎更好地满足技术条件与质量标准.另外,轮胎的再制造工程还可促使原始制造业优化设计与生产结构、提升创新能力.企业通过轮胎再制造将循环经济政策落到实际行动中,进一步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能力,顺利突破欧盟及其他国家设置的重重环境保护关卡.

(二)坚持市场多元化发展战略.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在世界经济之林占据重要位置.然而,随之而来的贸易保护主义,如高关税、非关税措施等壁垒也使得经贸摩擦频发,其中以欧美市场为最甚.2017年我国货物贸易中34.56%出口到欧美市场,而翻新轮胎有31.15%出口至美国、西班牙、匈牙利、意大利、波兰、爱尔兰等市场.市场集中度越高,所遭遇的贸易保护主义风险越大.我国现阶段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差距,保护贸易措施短期内对我国出口形成阻碍.为规避我国轮胎再制造品贸易中的风险,需积极分散目标市场,实现分散化经营.“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五周年成效显著,我国与沿线国家经济合作关系融洽,转变贸易地理方向有助于规避贸易壁垒.

(三)客观认识欧盟环境法规并跟踪其发展动态.一般欧盟在颁布各项法规指令之前都有较长讨论与修改期,缓冲期间我国企业可借助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随时查询与跟踪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技术法规动态,及时拟定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如前所述,欧盟是世界上环境技术法规最严格的区域,政府和企业亦可根据其环境贸易规制实施进展,掌握其环境保护与国际标准实施动态.从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本国环境政策法规与国家标准的制订工作中,这对于从根本上减轻甚至消除环境贸易壁垒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在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废旧产品“回炉重造”之术对实现经济与环境平衡发展而言是一项重要举措.因此,面对愈加严格的欧盟环境技术规制,一方面不能对这些规制的制定与实施掉以轻心,需进一步促进我国与欧盟之间相关技术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包括轮胎在内产品的再制造工程持续推进,以更好地促使我国再制造品进军欧盟,甚至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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