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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

刘鑫

[摘 要]农村青少年犯罪率较高,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农村教育体制的不完善以及不良文化传播的影响.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要发挥家庭教育的先导性作用、发挥学校教育的主体性作用以及完善和加强职业技能教育作用,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教育、实行义务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的衔接、减少辍学和潜在失业;对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矫正应采取封闭化矫正与半封闭化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模式.

[关键词]农村青少年犯罪预防矫正

梁启超日: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对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危害.重视和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工作,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针对农村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工作却没有专门的具体实施项目.农村青少年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而且暴力型犯罪比例较高.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青少年犯罪,如何最有效的矫正犯罪的农村青少年,应当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和努力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农村青少年犯罪以“两抢一盗”等侵财类犯罪为主,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次之.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相对落后,社会控制力相对薄弱,从而为某些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类犯罪的特点是社会危害度较大,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而且,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低,大多无正当职业.其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一)不当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是造成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对子女担负着重要的教育管理职责.然而,在当今社会深刻转型的环境中,我国农村家庭的生活和教育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对于很多农村家庭来讲,家庭的教育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经济职能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凸出,许多农村家长关过分注于物质财富的创造,终日甚至是常年忙于劳动和赚钱,无暇顾及子女的教育问题,将教育子女的任务全部交给学校.家庭教育的功能很大程度地受到削弱;(2)农村家长接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于子女的教育方式和方法存在一定欠缺.有的家长对于子女过分的溺爱和放纵,放任孩子的性格发展,并不加以任何约束,甚至是袒护子女的过错;有的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常采取打骂的管教方式,导致子女形成逆反心理;多数农村家长与子女之间沟通和交流较少,造成未成年子女的焦虑、困惑和不安等精神生活得不到应有的关照,使他们的生活很容易迷失方向,就有可能丧失人生的正确目标,偏离正确的人生道路,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3)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家庭矛盾冲突的牺牲品.我国农村家庭中存在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比如家庭矛盾、单亲家庭、父母犯罪,使正常的家庭结构趋于破裂,家庭生活缺乏关怀和温暖,直接影响乃至扭曲未成年人的性格和思想,从而容易形成孤僻、暴躁、易怒等不良品行,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些青少年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美国学者西格尔曾指出:“在一个有病态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由于他们目睹了暴力和冲突、情感上不和谐,以及社会冲突等,其犯罪的驱动力比其他青少年要大得多”.

(二)农村教育体制不完善、就业困难是造成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

虽然我国已全面实施了九年制义务教育,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农村地区得不到有效落实,一些学生因为种种原因辍学后,学校和家庭没有及时加以监督和改正,导致这部分辍学学生长期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约束和教育,很容易成为潜在的问题少年;(2)我国农村学校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对较低,素质教育、法律教育、规则教育、安全教育等内容严重缺乏,导致农村青少年接受学校教育的质量和效果相对较差,学生的法律意识及安全意识相对较弱.(3)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很多农村中小学采取走读制,学校的教育时间仅限于在校期间,学生放学后的管理和教育职能则转移给了家长,而很多学生家长外出务工,无暇顾及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导致一些学生在校外的活动未收到应有的拘束,很可能解除社会一些不良朋友或不良嗜好.(4)我国职业类教育与九年制义务教育衔接不完善.九年制义务教育只适用于十五六周岁左右的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结束后学校、家庭及个人就不受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和约束,很多农村未成年人在初中毕业后不再继续接受教育,有的在家务农或者打工赚钱,有的则无所事事、游荡于城乡之间.义务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不能有效衔接,导致一些农村青少年在义务教育结束后难以接受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缺乏就业的基本的知识或技能,使这些农村青少年逐渐转变成潜在失业者.加之这些青少年自身心智并未成熟,不愿意承受劳动的艰辛,考虑问题比较简单,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不良文化传播的影响是造成农村青少年犯罪也是原因之一

在社会文化多元化发展趋势的背景下,积极向上的、弘扬正气的、教人奋进的正面文化是社会的主流,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负面文化,比如文化传播中存在大量的暴力、、贪图享乐、不劳而获等内容,一些文化作品过分渲染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这些不良文化和社会风气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思想产生深刻影响,毒害他们的思想和灵魂,使他们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选择上发生严重扭曲.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来说,他们模仿性强、可塑性大、辨别是非能力差,这些不良文化和社会风气对他们具有相当的教唆、示范和蛊惑作用.在这些不良文化和社会风气的影响下,无疑会诱发一些农村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系统性工程,它不能仅仅依靠某一方面主体的努力,而是应当由家庭、学校和社会密切配合的结果,同时,针对重点问题,政府应当发挥制度的制订和实施的重要角色.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挥家庭教育的先导性作用

家长对于子女的照顾,财富的供给并不是唯一的,父母正确的言传身教、沟通与关怀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而言,则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作为负责任的家长而言,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遵纪守法、不违背社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未成年女树立良好的榜样,对子女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广大农村青少年家长而言,由于他们自身文化素质和意识所限,加之许多家长忙于务工赚钱,他们更多的关注给子女提供物质和财富,往往忽视了其自身对子女的交流、影响、教育和关怀,一些常年在外务工的家长更谈不上对子女的教育和关怀.

对此,积极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适度的减少农村家长喜闻乐见的涉及家庭内部矛盾、邻里纠纷等的普法类新闻节目,加大对农村青少年教育和关怀专题的宣传力度,从具体的、客观的案例入手,传达家长对青少年教育和关怀的重要性,尽可能的促使农村青少年家长转变教育观念,从重物质照顾转向重精神关怀,加强家长对子女的交流、教育、影响和关怀,减少农村青少年因缺少管教和关怀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二)发挥学校教育的主体性作用,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

对于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来说,学校教育是培养良好习惯和优良素质、提升能力、形成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众多理论和数据表明,大多数的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分子在接受学校教育方面是存在严重问题的,缺少良好的教育、过早的辍学或接触其他不良青少年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提高教育质量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

目前的农村教育,乃至整个社会的教育中,老师往往重视好学生的培养,忽视“低差生”的关怀和教育.一些农村“低差生”由于学习成绩差或者对学校课程学习不感兴趣产生厌学心理或者逆反心理.这部分学生可能得不到学校和老师的认可和关照,逐步成为违反教育纪律的主要学生.他们本应成为学校教育和关怀的重点对象,但是由于学校和教师教育观念的偏差,反而往往会认为他们不值得教育和培养,或者由于学校教学力量的不足,便放弃了对他们行为的矫正,任由他们“自生自灭”.这种“放弃”会对这些学生在心理上产生非常消极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比如自认为是真的无可救药而自暴自弃、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受约束而恣意妄为,或者形成偏执或偏激的思想等.这些学生由于厌倦学校的学习或者不愿意继续接受学校的教育,很可能与学校和社会中的其他不良青少年形成朋友圈,并逐渐脱离学校的教育,游荡于社会和校园之中,成为潜在的犯罪因素.因此,学校和教师要真正的担负起教育的职责,不仅“不放弃、不抛弃”这些“低差生”,而且要重点对待他们,不仅要加强与这些学生的交流、改正他们错误的观念和行为,还有加强与这些学生家长的沟通,关注他们放学后的行为,避免这些学生脱离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中小学教育中,家长会议是学校和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交流的有效途径.这种会议不仅能够加强学校和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有关学生生活学习信息的交流,为学校和家长提供有效的教学依据和信息,成为督促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同时,还可以成为学校向学生家长传递正确和恰当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的平台,有利于提升学生家长家庭的教育水平、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因此,在农村中小学教育中,经常性的家长会议应当成为重要的交流和教育平台,并利用成熟的通信技术加强学校与家长的信息交流,确保和提升农村中小学的教育质量,防止未成年学生成为潜在的犯罪因素.

另外,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平衡、教学力量薄弱,学生家长忙于务工,无法照顾和教育子女,使得农村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方面相比于城市青少年而言,存在严重的不足.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地方,实施城乡一体化教育,即在以区县核心中小学为基础,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接纳农村中小学生入学,并对父母务工无力照顾或者路途较远的学生采取寄宿制.实施城乡一体化教育,使农村未成年人既获得了与城镇未成年人同等的教育权,又解决了农村教学力量薄弱、家长无力教育和照顾等问题,既有利于提高农村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又可以防止农村学生潜在违法犯罪或者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可能,还有利于解决大城市进城务工子女的上学难问题.

(三)完善和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减少潜在失业

农村青少年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结束后,一些青少年不再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回家务农,或进城务工,或游离于城乡之间无所事事.这些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很多不愿意承受父母一辈劳动的艰辛,缺乏劳动技能,就业困难,成为潜在失业者.在社会物质利益的吸引、生活所迫或者就业挫折等情况下,盗抢等犯罪便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而相比于无业人群,已就业人群在工作中接触的社会程度相对成熟和稳定,在工作环境中可以获得相对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又受到了工作单位相关制度的约束和影响,工作的同时能够获取相应的工资报酬用以日常开支,犯罪的概率大大降低.

农村青少年的教育,不仅要为高层次的学校输送优质生源,还应结合广大农村的实际需要,对农村青少年进行各种职业技能教育或培训,培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各类实用型技能人才,为农村青少年提供劳动的技能和就业的机会,给他们一份能够谋生的职业,使他们看到希望和看到未来,避免他们因就业困难和经济贫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因此,在农村青少年的教育中,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起到主导和推动作用,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投入,逐步加强城乡教育一体化,提升职业技能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重要性,大力发展与九年制义务教育相衔接的、适合于农村青少年就业和发展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做好家庭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能教育三者有效衔接、重点人群社会帮扶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教育体系,这将对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促进经济发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三、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矫正机制

犯罪的青少年,作为特定的年龄群体,具有很强的反叛意识和逆反心理,大多是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诱惑下,逐步形成不良的需要、兴趣、习惯和世界观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但是,他们的心理、思想和行为模式尚未达到完全成熟的阶段,仍然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之中,容易接受外界的感化和教导,可变性和可塑性比成年人更加明显,改造和矫正的机会较多、成功率较大.因此,对于青少年罪犯的矫正,不宜套用一般罪犯所适用的全封闭、严监管的“硬性”矫正模式,而应更多地从情感上和心理上进行感化的“软性”矫正模式.

目前,我国已经在部分城市针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开展了社区矫正,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青少年,置于社区内专门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下,由相关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进行帮助,在一定的期限内,通过交流、感化、帮教和公益劳动等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罚执行活动.然而,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在社区基层政府组织、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的专业化、持续化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单单靠某个机构或组织,是难以真正落实.

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农村家庭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无法承担子女矫正的责任,农村基层服务管理条件相对较差,服务管理水平较低,更无法落实专业矫正人员的配备问题,难以有效落实和实施社区矫正的要求,矫正效果较差,甚至是根本无法实现矫正的目的.假如农村基层服务管理机构消极的、不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对矫正对象放任自流,那么不仅起不到社区矫正的特有效果,反而容易为矫正对象造成错误的理解,为其提供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契机.因此,就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状况,社区矫正制度难以在农村地区广泛的有效实施.

另外,传统意义的矫正,更多地强调监管机关对犯罪分子实施全封闭的监督和管控,通过限制自由的方式威慑犯罪分子不在重新犯罪.这种“堵”的方式固然能够起到较大的作用,但对于一些农村青少年犯罪分子而言,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青少年犯罪分子缺乏劳动技能、无法有效就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使得他们无法真正融入社会和良性的生活之中,在经济压力和经济利益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很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到道路.因此,以“疏导”方式进行矫正也是非常必要的.这就决定了,对于他们必须采用“堵”和“疏”相结合的矫正模式.

在以“堵”为特点的全封闭化矫正中,监管人员应注重对青少年罪犯的方法和态度,既要严肃认真,又要耐心细致,使他们既感受到法律威严,又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事实转变、用温暖感化,使他们真心的认罪伏法、积极的接收教育改造.在此过程中,监管机构可以创造一些有利的外部条件,比如邀请一些矫正效果优异的人员进行现身说法、加强亲属之间的情感交流、组织社会志愿者进行帮教等活动,促进和提升矫正的效果.

在以“疏”为特点的半封闭化矫正中,通过技能教育和培训,可以激发青少年罪犯的兴趣和特长,培养他们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自力更生和团结协作的观念,使他们在重新进入社会时,有能力获得劳动的机会,同时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不至于因为无法获得社会的接受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当今发展迅速的社会,对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处于人生发展黄金阶段的众多农村青少年犯罪分子,全封闭化的矫正,特别是长期的全封闭化的矫正,不利于青少年犯罪分子的成长和发展.而开放化的社区矫正,对于农村青少年犯罪分子而言,矫正的效果是不理想,甚至是形同虚设.建立一种半封闭化的职业技能教育矫正和改造模式,或者,封闭化改造与半封闭化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模式,对于众多农村青少年犯罪分子将是一种可行而有效的矫正机制.

综上,我国城乡差别较大,现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机制没有具体考虑到农村青少年的特殊性;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在广大农村地区十分薄弱,青少年犯罪预防和重点帮扶服务机制的重点更多的是县级以上城市,没有顾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的农村青少年;现有的封闭性矫正模式不利于青少年犯罪分子的健康发展、而开放的社区矫治模式对农村青少年犯罪分子收效甚微.因此,在我国经济和教育水平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政府和相关机构应注重农村青少年教育的平等性、全面性和针对性,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逐步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突出和加强职业技能教育的重要性,建立家庭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能教育三者有效衔接、重点人群社会帮扶服务相结合的农村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并建立封闭化改造与半封闭化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模式.

参考文献:

[1](日)山根清道著,张增杰等译.犯罪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2]刘广三.犯罪现象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美)娜尼·J·西格尔著.青少年犯罪[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

[4]刘钟林.香港青少年犯罪的矫治与预防[J].中国青年研究,2007(3).

作者简介:刘鑫(198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主要从事交通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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