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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分析与

【摘 要】我国各行各业中一大重要支柱性行业就是建筑业,建筑业在GDP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建筑行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流动性大、建设期长、涉及范围广、主体参与多等特点.这些特点在现阶段所实行的“营改增”政策大环境下,涌现出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是由总分包差额扣税政策造成的税负不均、征收较简易产生的建筑业税收“不降反升”、欠周全的过渡政策造成差额扣除障碍、不十分合理的跨地域建筑项目预缴纳税收规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影响

建筑业相比于制造业、纺织业、零售批发行业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实行“营改增”所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应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一、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

(一)流动性大

建筑行业具有许多的特点,最重要特点是具有固定的施工标准、在时间和空间上跨度都比较大、作业人员的流动性大、施工对象多、大部分作业需要手工操作才可完成,所以对人力的需求量比较大.

(二)建设期长

生活中常见的稍大点的工程项目常常以年为单位,因为项目需要经历的过程比较多,包含项目施工、完工检验、交付使用、满质保期、支付完毕质保金等各个阶段.在生产过程中也需要投入大量的建筑用材、自行生产的货物以及需要安装的必要的工程设备等.由此可见,建筑行业的建设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三)参与主体较多

在建筑行业实行资质管理都是有法可依的,根据相关法规在承包工程时应根据自身的资质承包相应的工程,大部分企业中标后应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分包出去,以此来完成该项目的项目建设.其中施工总承包、施工劳务资质和专业承包又有85种,每种又分为3—4个等级,这就造成分支机构数量较为庞大、地点较为分散,而多层分包在建筑行业又是常态,通常一个建筑项目可能由多家企业为其服务,工程管理难度也就相对其他行业难得多.现如今又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大多采用粗放的管理方式.

据上述的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在“营改增”前主要以工程项目作为管理对象,在“营改增”后主要以法定纳税主体作为管理对象.在“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的经营活动通过当地的税务部门来征收相应的税务,在“营改增”后征收管理主要运用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手段,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进行征收,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主要为相对独立的纳税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易.与“营改增”之前相比较,控制目标的侧重点发生了变化,并且淡化了管理对象的概念,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征管概念,因此营改增前后的衔接就出了许多的问题.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相关概念

增值税:在商品和服务流转过程中,商品或服务创造出来的新的价值.这就表示征收的税额只对商品和服务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加值,并不是商品的全部价值.

营业税:是指商品被出售后所收入的全额进行征收税务,并不是新创造的部分征收.

“营改增”就是改变原来的增税方式,将商品和服务一起征收税务,不再像以前将商品和服务分开征收营业税.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基本实现了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的全覆盖,改变了以前的重复征收方式,打通了折扣链条,同时也将不动产纳入范围内,比较完整的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收方式.

三、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

(一)总分包差额扣税政策造成的税负不均

据国家财务部、国家税收总局的相关规定,用简易计税方法来征收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以获取的全部和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价外费用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率按3%计算,并且可申请或全额开具征收税专用,而且给发包方抵扣.当总承包方分为季度分包,且季度收入少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免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时总承包方可以凭借分包方拥有的免税扣除差额.例如,采用简易计税法计算总承包方应缴纳的增值税,总承包方收到100万的项目工程,后分包给3个少于9万元的小微企业,此时应纳税为2.19万元,但总承包方应开具3万元的抵扣,这就会产生0.81万元的差额,这就是税负不均现象的产生.

(二)征收较简易产生的建筑业税收“不降反升”

在建筑行业的成本估算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费约占35%,剩余为其他支出,这些支出都难以用增值税专用进行抵扣.据相关部门规定,以清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老项目的建筑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甲方提供的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服务纳税人,都采用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实施初期,建筑行业的一般纳税人都选用简易计税法,使得建筑行业税收基本保持恒定,但它的上下企业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却受到较严重的影响.对自产行业实施简易征收,将会影响对建筑行业的抵扣;对建筑行业实施简易征收,将会影响对不动产行业的税收.换言之,一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游产业就无合适的税率来抵扣增值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将因此受到严重的影响,抵扣链条将因此中断.因此,营改增实施不久后就产生变数:第一受到政府采购的多重要求的限制,市政工程中签订的合同大多数包工包料合同,一般税率按11%来计算;第二在16年5月1日后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11%的税率进行收税,而建筑行业采用简易计税按3%计算,建筑行业的税务负担就会增加,房地产行业就反过来逼迫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在承接新项目时就给按11%的税率进行计税;第三部分建筑设计为挂靠工程,建筑商和挂靠方事先商定,建筑行业的税收由挂靠方承担,挂靠方实际应承担11%的税率,因此项目采用何种计税方式对建筑商都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36个月内不允许变更,这就出现了“营改增”实施后最初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建筑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增加.

(三)欠周全的过渡政策造成差额扣除障碍

“营改增”前,分包方销售自产产品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时,应开销售货物增值税和建筑行业安装,并且两者都可以在分包方的价款中扣除;“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也做出改动,2016年4月30日前开的税收只能在6月30日前有效,进行合法的扣除,逾期只能在建筑业营业税收中扣除,而在建筑行业占比中较大的设备税收将无法扣除.这就出现了“营改增”过渡期内扣除总包方税收不充分的现象,对总包方的税收产生影响.

四、完善建筑行业税收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总分包差额扣税政策

首先应对分包方开具的做明确的规定,小微企业所享受的免税政策不得用于总承包方的缴纳税款的扣除.营改增前,跨地域提供建筑服务实施“以票控税”的方式,项目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对税收实施有效的监控;营改增后,纳税主体变为异地建筑纳税人,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自行开具,不能自行开具的小型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国税主管部门请求增值税专用.这就出现了行为地与核算地的相关税务部门缺少的现象.由此可见,还是实施原有的“以票控税”方式较为合理.

( 二)合理设定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会选用简易征收的原则,即3%的税率,但下游企业却要支付11%的税率,因此纳税人宁愿放弃这种收税方式.所以有必要对这种收税方式进行调整.可以现行的建议税收政策不改变,先订一个合理的进项税扣除率,并将计算依据定为实际依据,进项税的扣除不按11%计算.

五、结束语

“营改增”实施后与之前的营业税相比,虽带来了许多看得见的方便,如生产与销售两部分的税收合在一起减轻了许多方便,但也由此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如总分包差额扣税政策造成的税负不均等.希望建筑行业在现如今的大环境下,能努力克服这些问题,同时希望本文给相关从业人员做一个参考.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0)

参考文献:

[1]闫凌云.“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会学习,2017(23).

[2]王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政策措施建议[J].江西建材,2018(01).

[3]刘丹.新时期背景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7(06).

作者简介:林芳,(1979——)女,汉族,籍贯,江苏淮安,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土木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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