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类有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和税收征管将从野管理冶到野治理冶增设信息披露内容类论文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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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将从野管理冶到野治理冶增设信息披露内容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的年度立法计划,《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拟在10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车辆购置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两部法律草案已于10月4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但记者目前在全国人大网看到,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议程,26项审议事项中并没有看到《税收征管法》的“身影”.

  该修订草案曾先后在2013年和2015年两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在已经进行到了立法工作的最后准备阶段.这部社会颇为关注的程序税法自1992年出台后先后经过了1995年和2013年两次修正和2001年一次修订,此次是该法的第二次进行较大的修订.

  虽然《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仍“犹抱琵琶半遮面”,但业界对其的讨论和期待热情不减.

  税收治理信息化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在立法指导原则上有很大的变化.修订草案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置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之前,并把“税收治理现代化”写入总则规定.此种调整,更加突显注重“规范”税收征收权使用,更加突显“程序控制”的现代法治观念在税收正义中的体现.“税收管理”和“税收治理”的最大区别在于,税收治理不再主要依赖于政府的权威、强制和制裁,而更加注重纳税人对规则秩序、纳税自觉及征管文化的认同,讲究在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上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征税程序更加注重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在法律中规定有完备、具体和具有保障力的复议和争议解决制度,将阳光报税、依法征税和良善治税纳入到税收法治的全部环节和前后链条.具体来看,《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此种“管理”向“治理”的转型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落实税收法定.二是促进纳税遵从.三是推动精简效能.

  “数字时代的来临,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交往方式和商业规则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税收征管法》拟定修订的近些年来,大数据、云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得到了迅猛而变革性地发展.”王桦宇指出,《税收征管法》在此次修订中体现了新时代技术革命的新路径和新成果,一是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在此次征管法修订中得到了明确而具体的体现,此次修订草案中专设“信息披露”一章,对有关机构、部门的信息报送和协作予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二是同时明确了新时代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则,规定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

  同时,此次《税收征管法》构建了全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在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基础上,强化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并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措施扩展到自然人纳税人.王桦宇介绍,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BEPS、CRS规则的推进,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如此,使得《税收征管法》真正从“法人征管法”提升为“通用征管法”而普遍适用于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内的全体纳税人.

  规则更加完善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各项改革和举措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体地位”.王桦宇表示,在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有三个主要方面的修改体现出“纳税人本位”的修法原则.一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修订草案完善了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修订草案增加了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并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三是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对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同时,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纳税人须支付税收利息.另外,修订草案还尊重征纳双方的协调平衡,鼓励在规定情形下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争议.

  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还对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一是明确了预约裁度.纳税人可以就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裁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二是规范税收征管的时效.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在5年内对纳税人的税收义务进行确认.对未登记、未申报或者需立案查处情形的追征时效由无限期改为15年.对欠税追征时效,由原来的无限期改为20年.三是明确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在与行政强制法衔接方面,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在与刑法修正案(七)衔接方面,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同时规定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未缴税款的,承担相当较轻的法律责任;在与预算法衔接方面,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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