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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电商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问题

摘 要:随着新型商业模式多样性的凸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也随之显现.为与国际财务报告靠齐,我国财政部于2017 年7月公布修订“新收入准则”,其修订稿将显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更好地解决其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在新收入准则影响下对具体形态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新旧对比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通过指出过去电商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存在的问题,依据新收入准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式,以期提高电商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电子商务;收入确认和计量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226-02

一、电子商务企业收入确认现状及问题

因为尚无统一且具体的会计准则规范电商企业收入处理问题,所以目前电商企业仍按照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是电商企业环境和传统的交易模式并不完全相同,仍存在很多问题[1].

( 一) 商品直销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入确认时点

针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有形商品销售,卖方发货并委托物流运输商品;买方收到商品,确认收货.通过这三个阶段确认收入的时点是第二阶段还是第三阶段,理论界众说纷纭,实务界选择各异,目前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由于在过去的收入准则中强调风险报酬的转移,所以有学者认为,在第二阶段发货时,企业已通过物流运输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此时若不考虑无条件退款可进行收入确认,因为一般物流阶段并不会损坏商品,所以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也就转移给了买方.

( 二) 激励计划的收入计量

在过去的激励计划中,商家把优惠活动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折扣或折扣处理.因此,当存在店铺红包和优惠券、满减及直接打折时,商家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也就是商家实际收到的价款计量,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电商企业的优惠活动种类远比传统企业交易复杂,可能存在虚拟货币、一项业务包含多项服务等情况,照搬传统交易的处理方式存在不妥.

( 三)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收入确认

旧准则中对“销售退回”的规范仅限于“品种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并未提及主观原因发生退货行为的会计处理方式,其适用范围较窄.国内学者认为可以运用经验法来核算商家的销售收入,但由于退货率的估计存在较大主观性,特别是淘宝交易的不稳定性使经验估计数和实际数有较大偏差,导致这种方法实际操作存在困难[2].

二、电子商务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对策建议

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结合电子商务企业交易模式的特征,针对上文电商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 一) 商品直销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入确认时点

新收入准则中要求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在第三阶段中买方确认收货时,卖方可以通过第三平台划转款项确认收入[3].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物流运送时间和路途无保障的因素,商品未送达至消费者手中,其控制权仍未转移,且商品在到达消费者手中时有损坏的可能,所以存在消费者不进行“确认收货”而直接退换货的可能性.因此在商品交于物流后,商家仍保留了商品的控制权,应计“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直至买家实施完全控制才确认收入.具体处理如:借记“虚拟账户存款—支付宝”科目,贷记“预收账款—支付宝”科目,同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 二) 激励计划的收入计量

笔者认为企业应将关于激励计划视为一项履约义务,与正常销售分属于同一合同中的两项履约义务,分别确认收入.

针对企业的激励计划是直接打折或减免时,应按照传统交易确认收入.

针对企业附赠给玩家一定未来可使用的优惠额度,如优惠券、红包等.若购买商品达到一定数量,或在优惠期间购买,企业附赠给消费者一定未来可使用的优惠额度时,企业应将实际收入在销售商品收入和虚拟额度之间分配,其中商品的公允价值可按照企业正常销售商品所得到的法定货币金额计量,且将优惠的额度相对应现实金额确认为“递延收入”.借记“虚拟账户存款—支付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递延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等,同时结转成本.

( 三)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收入确认

“当发生销售退回时,若可以合理估计退货率,则销售完成时全额确认收入,并按估计的退货率计提预计负债,随后根据实际退货情况在退货期满时对收入进行调整;若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率,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是退货期满时,而不是销售发生时[4].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消费者确认收货时,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企业应将预期应收的销售金额净额( 扣除预期因销售退回的金额)确认收入,并将预期因销售退回的金额确认为负债“预收账款”;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满时,企业应根据实际退货情况进行调整;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因此本文认为可增设“预收账款—支付宝”这一科目,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实现收入的确认.即在发出商品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三、结语

逐渐趋同的财务报告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这势必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顺应这种改革趋势的新收入准则,本文以电商企业为切入点,通过深入剖析电商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存在的四大问题,以新收入准则为指导思想,对具体实务的收入处理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以冀望对提高电商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等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张俊民. 关于新收入准则会计计量的几个问题[J]. 会计之友,2017(20):13-15.

[2] 王薇琳. 我国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D].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7.

[3] 杨贵凌, 袁珑.B2C 电商模式下企业会计收入时点确认探讨[J].财会通讯,2017(28):75-77.

[4] 桑晨晨. 论电子商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6):38-39.

作者简介:舒 译(1995-),女,四川成都人,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工商大学MPAcc 专业2017 级研究生,主要从事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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