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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桂区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与

平桂区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梁始供

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林业局

广西

贺州 542827

【摘 要】:山林权属纠纷是影响林区社会不稳定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过平桂区频发的山林权属纠纷成因,提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山林纠纷联防联调机制,完善集体权制度改革,以减少山林权属纠纷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对策

平桂区是贺州重点林区之一,随着国家对林业项目的扩大开发以及林业政策的调整,该区的林木、林地经济价值有了显著的提高,林业经济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频发的山林权属纠纷,直接影响着该区林业经济的发展,甚至引起群体性斗殴,成为该区社会治安不稳定的重点隐患.妥善处理该区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对于推进“平安平桂”、“和谐平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山林权属纠纷现状

平桂区山林面积为1365.09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1.99%,据统计,自2007年成立平桂区以来,共排查出有较大隐患的山林权属纠纷就达81起,涉及面积30250亩.其中县际纠纷5起,乡际纠纷10起,村际纠纷16起,村内纠纷50起,已调处山林权属纠纷30起.这些纠纷的排查与调结,不仅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为平桂区的经济发展营造了和谐的氛围,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新的山林权属纠纷还在不断发生,且调处的难度越来越大.

2.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

2.1历史原因.建国后,山林权属改革历经数变,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些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定标画界时有的没有到现场实地勘界,有的边界相连的人没到现场,造成山林四至界线不明确,留下后遗症.同时林权证填发混乱、村组自己填写、填写不规范等,造成“一山多证”或“山证漏填”等现象.资料记载不规范,档案保存不完整,山权林权不明确,从而引发纠纷.

2.2人为因素.一是林权证、协议书或裁决书有关四至范围的表述含糊不清或不准确引发纠纷;二是由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界标自然毁损,山界一时难以确定,导致过失越界经营而产生争执;三是一些人蓄意侵占对方山林或其他原因,蓄意毁坏界碑,造成山界难以确定而发生纠纷;四是以种种借口推翻原有协议,或伪造证据,故意侵占他人山林,或拒不执行政府裁决、法院判决而引发纠纷.

2.3利益变化与分配不均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市场化过程中,林地价值提升,特别是种植速生桉面积大的地方,短轮伐速生丰产林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引发利益再分配牵扯旧案,更有部分村民仗势挑起事端,对已处理的案件不服从判决,试图混淆事实攫取更大利益,由此引发群体性山林纠纷案件.

2.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得不够彻底,流转关系复杂.2010年开展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大部分是聘请的学生开展工作,技术方面欠缺;同时宣传工作不到位,相邻部分或大部分群众没到现场,造成现场勘界四至界线位置偏离,数据可信度不高,给以后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带来更多的争议和隐患.当前,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土地流转频繁,林权主体变化越来越快,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如有流转给大户的、流转给公司的、村民合作造林等,林权流转很容易确碰相互之间的利益,引发山林纠纷.

3.对策及建设

3.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必须认识到调处山林纠纷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职责,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组,从人员、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山林纠纷依法依规调处:加强组织领导,对涉林纠纷问题逐个分析研判,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村委会干部要克服畏难思想,深入村屯了解山林纠纷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及时化解山林纠纷,尽量保证纠纷不出村,把山林权属纠纷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2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乡镇林业站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山林纠纷是政府的事情,与林业站无关的思想,认真履行调处山林纠纷的工作职责.为确保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各乡镇和区林业局成立相应机构,并落实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二是开展山林纠纷全面排查和滚动排查,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三是林权纠纷调处实行辖区责任制,分级对纠纷进行调处,做到户与户的纠纷不出小组,组与组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不出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纠纷争议经乡镇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区林业局调处解决.总体要求是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严格规范纠纷调处程序,要求做到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实,按照政策、依据证据、规范调处的程序.

3.3完善山森纠纷联防联调机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很多山林纠纷冒出来,如不及时调处将造成被动局面,而联防联调、上下联动,对于及时有效处置山林纠纷显得十分关键.针对纠纷易发区域,建立边界、国有林场、村民小组联防联调机制,完善县一乡一村联动反应机制.加强干部群众感情沟通交流,及时获取信息,化解纠纷苗头,达到联防联调的目的,有效化解了山林纠纷矛盾.

3.4加强部门之间协作.林业、同法、综治、村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保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顺利开展.

3.5做好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加大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的力度,制定相应各类章程、公约,积极向群众宣律、法规,在“防”字上下功夫,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一方面,继续举办“村民小组法律知识讲座”;另一方面加大对职能部门及村干部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培养一批“知识型、业务型”的调处骨干.

3.6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历次改革的深入和完善,认真排查每起山林纠纷案件,处理好登记发证与山林纠纷之间的关系.在确权发证过程中,充分吸取林业“三定”时期的经验教训,对有疑议或没有把握的所发林权证,应进一步核实修正,防止错证、重证和漏证出现,同时规范档案管理,保存有效证据,让所发林权证经得起历史考验.

3.7强化督促督办制.区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督查力度,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主动、成绩突出的,应总结经验,面上推广;并对工作滞后、调处不力出现问题的,应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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