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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历史规律的揭示

摘 要:本文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历史发展规律阐述的分析,借助两条线索:一条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及其辩证关系和矛盾运动,另一条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及其辩证关系和矛盾运动,从而印证“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市民社会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这一真理.

关键词:德意志意识形态;历史发展;规律;揭示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12-0041-03

一、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及其辩证关系和矛盾运动的普遍规律的论述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采用“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类的力量统统发挥”等词句,表达了他的关于生产力的萌芽思想.在1845年春,马克思在评李斯特经济学著作的文章中,开始使用生产力这一概念.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相当频繁地运用生产力一词了,并且是从物的因素与人的因素两方面的结合上来把握生产力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注意生产工具对人们历史活动中的两重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决定作用.二人把生产工具区分为自然产生的生产工具和由文明创造的生产工具,并把耕地、水等等看作是前一类生产工具.在这里,二人把生产工具当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通过对两种生产工具的对比分析,马恩得出结论: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此时已经把握了生产力所反映的实际内容,但在表达与用语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马克思、恩格斯已经阐明,生产力所表示的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即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同时,人们在此过程中,由于不同的需求,就要以交换与分工等方式来满足各自的需求,这就必然发生联系,即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精辟地指出:“按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不可避免地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关系,比如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等等.”[1]人们为了生存而进行的物质生产过程,必然会结成两种关系,一种是人类在改造大自然的同时,与自然界之间产生的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另一种是由于生产力水平有限,人与人之间通常需要互相结成协作关系,这种关系被马克思、恩格斯定义为社会关系.这样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一切关系的总和.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会自然而然形成这种或那种合作,即一定的生产方式总是与一定的合作方式相关联,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与一定的社会阶段相联系,这种在生产中的结合方式就是生产力.可见,这里所说的社会关系,是指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或交往关系)是自人类有史以来的物质联系,它是由物质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劳动资料、劳动工具和产品等方面的关系.在这部著作里,二人还沿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来表达生产关系或交往形式.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把它理解为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他们说:“在历史上,制约生产力的的发展,同时受生产力制约的交往方式,就是我们所谓的市民社会.”[2]另一方面,他们还把它理解为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分工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分工是人们社会关系和交往关系的表现,而这也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阐明,分工的发展受生产力发展影响,只要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必然随之发展,所以一个国家的分工发展水平最能反应这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纵观分工的发展历程,最初是手工业劳动从农业劳动分离出来,随着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劳动.与此同时,在某一劳动部门内部的分工也越来越精细了.随着分工的发展,产品分配也随之出现,不同阶段的分工发展,所有制都展现出不同的形式.所以,分工和所有制貌似无关,却是同一件事情两面,只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分工注重形式,所有制注重内容.分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阐释了分工和阶级的关系,他们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人与人的关系就自然而然地发展为阶级关系,并且把这种关系固定下来.与此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还阐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即二者的矛盾运动.指出:“人们对自然界认识的狭隘性,制约着人类和自然界的狭隘关系,而这种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3]即交往形式既受生产力的制约,反过来它也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交往形式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而不断更新.旧的交往形式成为生产力发展桎梏时,它就会被新的交往形式所取代.马恩详细地分析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得出生产关系相对于生产力而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人们不能对它进行随心所欲的改变.他们指出:“资料的私有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之前是不会消亡的,并且它是过渡到直接的物质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阶段.”这段论述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马恩从生产力对社会状况起决定作用的基本原理出发,进一步阐明了人类数千年来文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发展过程中自身的盾运动.他们认为,社会发展的所有矛盾都可以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形式之间的矛盾.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对于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对于人类历史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及其辩证关系和矛盾运动的论述

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的另一对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进行了阐释,书中详述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矛盾运动.不过在书中还没有确定经济基础的范畴,还沿用着引自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恩借助“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来对这一论题进行论证.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市民社会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中坚力量.由此可见,他们所说的市民社会,从其思想实质来看,就是指受生产力制约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即在他们后面著作中重新修订的概念——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4]这段论述已经清晰呈现出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雏形.此处马恩始终把市民社会当做是国家与其他上层建筑赖以生存的基础.

马恩还简明地概括了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以及他们受市民社会所制约的派生性质,从市民社会角度来阐述了诸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并追溯它们发展过程.显然,这段论述也是对一切历史唯心主义的批判.

马恩批驳了那种把占统治的思想同统治阶级本身分割开来而使这些思想独立化的唯心史观,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他们通过对这一命题的剖析,深刻阐释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辩证关系的原理,指出,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不但支配者物质生产资料,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总之,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观念上的表现.他们还指出,一定时代的革命思想的存在是以革命阶级的存在为前提的.这些论断都是对唯心史观的有力批判.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本书中对于上层建筑的阐述,是以阐述国家与法律的本质作为突破口的.马克思、恩格斯基于社会基本矛盾,阐明了国家是怎样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往过程中大多表现为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他们详尽地阐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随之而来的是在社会进步的同时,矛盾不断增加,为了解决这些由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矛盾,国家就以调节这些矛盾的姿态出现并将长期存在,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对劳动人民统治的虚幻的机器.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进一步阐明,国家实质上是在由分工导致的各阶级利益对立的现实基础上出现的.分工使阶级出现分化,出现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国家是随着社会的分化而产生的,它是各阶级经济利益对立与斗争的产物.

在上阐释述观点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格律恩与施蒂娜之流的唯心主义的国家观.他们明确指出:“国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而存在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具体地说就是指人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这是国家的现实物质础,……这些现实的关系绝不是国家政权凭空臆造出来的,恰恰相反,他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5]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既说明了他们所讲的现实基础的含义,也明确肯定了经济基础与国家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他们进而对国家的本质做了如下精辟概括: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维护其利益的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还特意分析了资产阶级统治的现代国家的本质,指出,资本主义国家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相适应的,本质上国家是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家为了维护其在国内外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对于资产阶级虚伪的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现代国家同样是暴利统治的工具.毋庸置疑,资本主义国家是以竞争为基础的,为了它的整个物质基础,是不能容许公民对此产生威胁的,所以这种竞争是表面上的竞争.而一旦出现利益上的冲突,资本主义国家不是以调节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以武力形式出现的.这就清晰地说明,资产阶级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必将使用暴力去维护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的产生与本质做了深入研究.同国家一样,法也是依据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斗争中产生的.二人批判了施蒂娜关于法是从人们“头脑中挤出来”的的错误认识.他们还批判了唯心主义的思想家关于法和国家等产生的种种谬见.他们还阐明,私法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从农业分离出的工业与贸易推动生产力前所未有的发展,摇摇欲坠的封建社会制度更是名存实亡,此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法便得到充分地发展.随着资产阶级强大起来,法便在一切国家里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马克思和恩格斯特意提醒,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他们认为法和宗教对于经济基础来说是派生性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诸如意志是法的基础、权力是法的基础、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一时灵感的论调给予了批驳,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自己统治的有力手段,因此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对于法律和道德的这种作用他们做了深刻的揭露:统治阶级为了更好地统治和麻痹被统治阶级,把法律作为生活准则提出来,一是为了粉饰自己统治,二是作为道德手段来束缚被统治阶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基本矛盾时,还注重研究它的矛盾运动规律,即矛盾的对立统一.显而易见,他们是把它同生产的发展程度联系来探讨的,因此要研究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的社会系统.在有关这个问题的论述中,他们使用了三个含义基本相近的概念:社会结构、社会形态和社会状况.他们对此问题的阐述是:一个民族的生产以及内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决定着这个民族的整个内部结构,因为生产力以及分工发展程度受制于财产关系.

综上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历史发展规律做了严密地论证,得出以下结论:历史是在对立统一中不断发展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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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130.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0.

〔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5.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7.

(责任编辑 赛汉其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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