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和金融仲裁在信用卡催收中的运用有关论文范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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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仲裁在信用卡催收中的运用

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各家银行的信用卡不良贷款也在快速增加.银行在催收信用卡贷款时,通常采用电话、上门等催收方式.随着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的加大,银行通过民事诉讼催收信用卡欠款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信用卡欠款具有户数多、金额小等特点,信用卡诉讼在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立案难、流程长、进度慢等问题.日益增长的信用卡诉讼催收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传统的民事诉讼催收已难以满足信用卡行业日益严峻的不良管控要求.在此背景下,探索金融仲裁在信用卡逾期欠款催收中的运用势在必行.

一、运用金融仲裁催收信用卡欠款的优势

1. 仲裁的程序简易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某些仲裁机构还可以网上仲裁,案件办理不仅快速、便捷,而且案件经仲裁处理后,持卡人如果拒不履行仲裁裁决,银行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以申请将持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诉讼往往要经历一审、二审,有的甚至还要再审,然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程序复杂.

2. 仲裁的期限更短

银行在诉讼中,至少需要3~ 6 个月的审判时间,如涉及二审,则要再延长审判周期,如涉及无法送达的,还要经过60 天的公告送达时间.而仲裁的期限由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一般可在3 个月内审结.如深圳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广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第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裁决.另外,各仲裁机构关于送达的规定较为灵活,只要仲裁文书寄达银行提供的持卡人在银行登记的住址、单位地址、账单地址,甚至电子邮箱等,即视为有效送达.

3. 仲裁更能保护隐私

民事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开庭地点在法院,开庭信息会对外公布.很多持卡人因顾及颜面而拒不出庭,甚至躲避法院传票.而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的地点也可以由银行与持卡人约定,一般的写字楼、会议室经仲裁机构同意,均可作为仲裁开庭的地点.银行与持卡人还可以约定仲裁不开庭审理,或网上审理,由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更有利于保护持卡人隐私.

4. 仲裁员可以及时补充

信用卡诉讼催收一般由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庭审理,法官任职均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基层法官人数不足,难以满足日益增多的信用卡催收案件需求,造成信用卡诉讼催收案件积压.金融仲裁的仲裁员一般为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士,既有长期从业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也有高校金融院系的专家、学者,其中不乏直接从事银行信用卡业务运营的人员.在信用卡仲裁案件量增大时,仲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仲裁人员.

二、实施信用卡仲裁催收的先决条件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得以开展的前提,也是银行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依据.银行实施仲裁催收必须事先与持卡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仲裁的意思表示,即银行与持卡人协商同意在信用卡欠款纠纷发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二是仲裁事项,即银行与持卡人协商同意将信用卡欠款纠纷提交仲裁;三是选定具体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即银行与持卡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名称应该是仲裁机构的全称;四是明确约定仲裁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或电子邮箱,且仲裁文书寄达上述地址即为有效送达.

三、信用卡仲裁催收面临的困难

1. 部分仲裁机构不受理仲裁案件目前绝大多数银行主要的司法催收手段仍是诉讼催收.虽然县市以上行政区域均设有仲裁机构,但据调查,仅有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等地的仲裁机构接受银行的信用卡欠款催收仲裁申请.欠发达地区的仲裁机构成立时间较晚,很多仲裁机构尚未形成完善配套的金融仲裁规则,缺乏金融仲裁经验与人员,导致银行在提起信用卡欠款纠纷仲裁申请时,出现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

2. 仲裁费推高银行催收成本

仲裁费一般由仲裁机构自行决定,与诉讼费相比,仲裁费普遍更高.与诉讼费的缴纳相同,仲裁费一般由银行在提起信用卡催收仲裁申请的时候先行垫付,事后再根据仲裁裁决结果由败诉一方承担.以争议标的为10 万元的信用卡催收案件为例,一审诉讼费为2300 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计算),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则为5920 元(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仲裁费计算器计算),远高于诉讼费.这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催收成本,同时也增加了持卡人的还款负担.

3. 个别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不到位

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均可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银行开展信用卡仲裁催收的先决条件.但实务中存在法院执行部门以仲裁裁决为异地仲裁机构作出、被执行标的物与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不同、仲裁协议无效等理由不予立案的情况,而银行选择仲裁之后又不可以再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无法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将使银行的催收陷入进退两难的僵局.

四、完善信用卡仲裁催收的相关建议

法律虽然对仲裁的条件、程序、后果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银行在实施信用卡仲裁催收前,仍需与持卡人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与仲裁机构、法院做好事前沟通,确保仲裁催收的合法合规性,提高仲裁催收效率.

1. 事先与持卡人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

由于仲裁与诉讼之间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因此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协议等格式合同的设计中,只能在“诉讼”与“仲裁”之间二者择一.与仲裁相比,诉讼的概念更容易理解,考虑到仲裁需要在营销时向客户作出详细的解释,大多数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将诉讼作为默认的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但银行应与下列三类客户签订仲裁协议:一是对容易出现大额不良贷款的专项分期的客户,银行在向其解释分期条款时应对仲裁一并解释,并签订仲裁协议;二是对非本地户籍或境外客户,因诉讼时可能出现管辖争议,银行可以考虑与客户签订仲裁协议;三是对已经产生不良欠款但希望与银行协商分期偿还的持卡人,银行与其签订协商还款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一旦持卡人再次违约,即可启动仲裁催收.

2. 加强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健全仲裁催收渠道

银行应大胆尝试开展信用卡仲裁催收,选择优质的仲裁机构,预先与仲裁机构进行沟通,就信用卡仲裁催收事宜的可行性、适用的仲裁规则、审理程序等形成一致意见;将信用卡催收相关的仲裁协议事先提交仲裁机构审核,或与仲裁机构共同起草适用于信用卡催收的仲裁协议,避免因协议无效而无法申请仲裁.

3. 加强仲裁与法院对接,增强仲裁执行效果

仲裁裁决作为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除了当事人自动履行, 必然要有一个机构执行.法律将这一职能赋予了法院.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的, 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银行应以此为依据,加强与仲裁机构、法院的沟通,争取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支持,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持卡人实施强制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信用卡仲裁催收的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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