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类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跟企业移动支付结算所涉会税问题与税收风险规避--以微信红包为例有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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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移动支付结算所涉会税问题与税收风险规避--以微信红包为例

摘 要: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微信红包在企业支付结算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微信红包在企业支付结算中所占数量多、金额大,本文旨在探讨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企业使用微信红包

进行移动支付中所涉及的会税问题,以及对如何规避税收风险提出建议.

关键词:移动支付结算;税收风险;微信红包;互联网金融

一、研究意义、现状

1.研究意义

使用微信红包进行移动支付结算的过程中,相关的会计核算问题以及税收处理问题事实上是我国正在不断发展的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对移动支付结算方式征税纳税难点问题的一个缩影.无论征纳双方都应该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大背景下和互联网金融税收角度思考并解决实务中的会税热点、难点问题,对税收征纳过程中的灰色地带进行规范和解决.因此,正确地处理好包括微信红包支付结算方式在内的众多新兴互联网金融支付方式所涉税收征纳难点问题,对于税收双方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而如何有效地减少新兴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方式中的征纳税盲区、规范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同时对于我国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完善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研究现状

微信红包已经成为现代移动支付结算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自 2014年 1月 26日上线后,微信红包流行迅速.而收到红包后提现必须要绑定,从而使得绑定微信支付的用户数量大增.

腾讯数据显示,2014年从除夕到年初一 16时,微信抢红包的用户超过 500万,总计抢红包超过 7500万次.领取红包总计约 2000万个,平均每秒领的红包达到 1568个.2018年 2月 15日,除夕全天共有 6.88亿用户通过微信红包传递了新年祝福,人数比 2017年增长了 15%.

然而,在我国的会计制度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背景下,我国会计理论研究对本土的会计实务关注力度并不充分,关于互联网移动支付结算的会计政策与微信红包相关的涉税规定相对滞后,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本文将结合现有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要求,对于企业使用微信红包进行支付结算所涉及相关的所得税缴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分析潜在的税收风险,分别从税收双方的角度,有针对性地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二、企业发放微信红包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1.企业以营销为目的向社会发放红包

(1)企业发放形式的微信红包.企业发放微信红包时计入预计负债的借方,被用户领取时即营销目的得以实现,确认销售收入,冲销预计负债.而在税务处理上则应认为其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结转扣除.

(2)发放非形式的微信红包代金券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代金券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贷:银行存款发出代金券,无流出,未来可以冲抵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代金券

用户在用代金券购买商品时,收到代金券借:其他应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代金券到期末未兑换,冲回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贷:销售费用

(3)发放非形式的微信红包优惠券、折扣券.一是送出折扣券、优惠券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在企业备查账上登记.二是发生消费时,视同给予顾客正常的商业折扣,同时确认收入的发生.三是到期未使用,不做处理,但注销备查账上的记录.

企业此举主要是想通过线上红包来刺激线下消费,这本质上也是企业以销售折扣为方式进行销售,应该仿照商业折扣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以代金券、优惠券、折扣券等形式向消费者发送微信红包时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当消费者选择以代金券、优惠券、折扣券等形式进行消费时,企业财会人员应该直接将其作为商业折扣,将扣除卡券红包后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核算.

这里应该关注两点:第一,财会人员需要及时确认收入.这种营销方式对赠送的购物券应该通过备查簿核算,赠送的购物券用户可能使用,也可能不使用,所以应该定期核对备查簿.合理确认收入和税前可以扣除的部分,按时交税.第二,企业使用销售折扣时,在开票时应该将销售额和折扣额记在同一张上,并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以降低税负.

2.企业以捐赠目的向社会发放微信红包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微信红包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向员工发放红包

(1)宣告给员工发放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等(按受益对象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 XX员工

(2)实际给员工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XX员工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微信红包

企业向公司内部员工即特定人员发放微信红包,相当于给职工发放工资,应计入职工薪酬,对于职工个人来说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为企业的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一些规模较小、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中小型企业,可能会发生将以企业名义发放的微信红包与以个人名义发放微信红包混同的行为,并且导致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微信红包征税引发的相关问题与对策

1.发红包是个人行为或者公司行为的界定

微信红包征税首先引发的就是征管问题,尤其是在一些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业,企业高管经常以个人名义代替公司名义给员工发放工资、福利等,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很明显是企业税收监管过程中的灰色地带.所以,面对这样的征管困境,税务部门应该完善税收监控、加强监管力度.发放红包的企业最好能做到事先与税务专门部门沟通,税务部门用专用税控设备监督企业微信红包发放情况,同时税务部门应该拓宽监管渠道,如更加关注企业货币资金发生的变化等,以保障税源安全;另外,应该建立健全个人企业红包账户专门化制度,明确界定发红包系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防范企业为恶意增加支出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税前扣除依据模糊不清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条文规定,合法、有效的凭证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没有或者没有符合规定的就无法认定企业是否实际产生合理的支出.对于合法、有效这个两个词的界定本来就是一个长期存在税企争议的模糊概念,而微信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支付方式的一种,其支付只是有电子支付凭证,使得其税前扣除依据更加模糊不清.同时,与传统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不同的是,以微信红包方式支付的征税时间地点不易确定,金额核定也存在争议.这就使得许多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利用微信支付,模糊确认扣除金额,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作为税收征管部门,应该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税法方面的立法工作,规范纳税行为.

3.微信红包公益性是否透明化

由于我国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有严格的限制,财会人员应该合理区分与核算捐赠性支出和非捐赠性支出,合理确定扣除标准.由于移动支付的平台广、受众多的特点,企业可能打着公益捐赠的旗号进行市场营销,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征税者应更多关注企业捐赠资金最终流向以加强税源监管,防止逃税行为发生.

四、微信红包涉税问题与互联网金融发展

2015年 7月 18日央行同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微信红包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形成的新型的移动支付结算模式,如果税负过重,无疑会降低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积极性.所以,在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税收立法的进程中,应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并且应该辅以适当的税收减征免收,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中的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办法还不完善,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业务都需要绑定相关信息,财会人员应该更加注重互联网金融安全,维护企业的资金安全,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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