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类论文范文资料 与恶意透支案件中信用卡卡片处理模式探析类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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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案件中信用卡卡片处理模式探析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成杰

自2009 年12 月16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恶意透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处罚原则作出了具体解释,提高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但对于此类案件中所查获到的持卡人用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卡片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至今仍存有争议.

一、四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信用卡所有权属发卡银行所有,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不需接收移送的涉案信用卡,也无需对涉案信用卡作出判决处理,而应交由扣押机关与发卡银行协商处置.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信用卡虽然所有权属发卡银行所有,但实际上由持卡人占有使用,涉案信用卡作为被告人恶意透支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来讲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主要是将其用于正常消费而非专门用于恶意透支,所以从节约成本、方便持卡人继续用卡的角度出发,应将涉案信用卡发还给被告人.

第四种观点认为,信用卡作为证实被告人恶意透支的一种实物证据,应将其作为案件证物予以立卷归档.

二、观点辨析

1. 信用卡所有权属发卡行所有,不宜当成作案工具没收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从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上看,几乎所有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者信用卡领用合约上均载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银行,银行有权随时收回”或类似的表述,甚至在信用卡卡片背面也载明“本卡所有权属发卡银行所有”的字样.可见,涉案信用卡虽然作为供被告人恶意透支犯罪所用的工具,但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主要是将其用于正常消费而非专门用于恶意透支,且涉案信用卡并非被告人本人所有的财物,若简单地将其视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缺乏法律依据.相反,对于被扣押的涉案信用卡,在进一步告知持卡人信用卡的所有权属银行的情况下,若由扣押机关与发卡银行协商处置则更为妥当.

2. 将信用卡发还给被告人既不合法,也不符合现代刑罚理念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 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可见,在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犯罪时,就足以说明持卡人持有信用卡的动机不纯,即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加上持卡人对信用卡仅拥有占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若将涉案信用卡发还被告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引起新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甚至容易被不法分子再利用,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刑罚理念来看,为更有效地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矫正、维护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更多地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判令其在管制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禁止申领、使用信用卡及在罚金尚未足额缴纳前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从这个角度看,人民法院在对恶意透支案件作出判决时,更不宜将用于作案工具的信用卡发还给被告人.

3. 信用卡属特制信息载体,无需作为案件物证立卷归档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恶意透支案件中所涉及的信用卡即属此类,其形式是卡片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限、卡号、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等内容,是一种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恶意透支案件时,主要是根据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从银行调取的涉案信用卡银行交易记录等资料来认定案件事实,而非根据信用卡卡片本身.因此,即便涉案信用卡未被查获或虽查获但未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也完全可以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持卡人申领信用卡信息、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等资料依法作出判决.涉案信用卡卡片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无太大意义,因此也无需将其作为案件证物予以立卷归档.

综上所述,鉴于目前信用卡所有权属发卡银行,且现行司法解释未对涉案信用卡卡片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已被查获但未随案移送的涉案信用卡,笔者建议采取如上第一种观点的处理模式加以处置,即在明确告知持卡人其使用的信用卡所有权属银行所有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具体处理模式可由扣押机关与发卡银行协商处置.这样,既能充分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又能有效征求发卡银行的专业处理意见.

对于随案移送到法院的涉案信用卡,建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不必将随案移送的信用卡卡片简单地视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而应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令将信用卡返还发卡银行.这有利于涉案信用卡得到专业、有效的处理,并有助于避免引发不法分子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卡片实施次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信用卡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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