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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单是道路交通法应该修改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得如火如荼,屡有什么品牌的自动驾驶的汽车在某国获准上路试验,甚至获准作为正式产品销售的消息.但是,同样的情况,在中国是不允许的,因为我国的《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试验车辆不允许上高連公路.

作出这样规定的理由也很充分:高速公路车速高,万一出现技术偏差或操作失误,危险性大;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大动脉,发生事故对社会影响大.因此,有什么新技术别处去试,试好了,正式应用于正规产品,再上高速公路不迟.但是,这个道理用于其他新技术说得过去,而对于自动驾驶技术却产生了问题:除自动泊车等情景外,自动驾驶技术适合首先应用于高速公路,因为高速公路划线清晰完整,绝少有非机动车与行人干扰,正是自动驾驶技术的最佳切入点.

据说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正在积极磋商,希望能尽快提出解决的办法.其实,这一事例不单单提示我们《道路交通法》应该修改,更是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当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有矛盾时,怎样处理才能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而不是阻碍创新和进步?

我们过去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是没有,而是不够正规.我们过去是用执法的弹性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例如,某公司沸沸扬扬的从重庆到北京2000km自动驾驶,就是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默许下进行的,我很熟悉的一位负责汽车产品3C认证的官员,在退休前也放行过当时并不合规的新技术.但是,这种方法越来越行不通了.因为隨着法治的加强,隨着四中全会精神逐渐深入人心,随着对政府部门的巡视和对政府官员合规性要求的提高,现在已经几乎没有政府官员敢冒这样的风险了.

难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就没有解决的办法吗?笔者最近才了解到,在法治的框架内,可以妥善地解决问题.欧盟在产品认证的法令中,有明确的"认证豁免"制度,经过企业申请和一定程序的认定,技术创新暂时不符合现行法规的产品可以通过认证,可以销售、使用;而日本也有"大臣认定"制度,在前述情况下,允许进行有试验性质的使用;而美国去年也专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使用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

这就是说,我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时,应该考虑为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留有空间和通道.我们过去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指导思想,是以严、细取胜,想方设法杜绝一切漏洞,力求一丝不苟,全面贯彻.而今后,则应综合平衡,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留出法制的通道.

这也是我们发展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过去我们是从落后处追赶,以学习、跟随为主,不考虑包容创新的法制通道也问题不大,而今后,则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支持创新、发展.

道路交通法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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