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方面本科论文怎么写 和十年后最高法再谈彭宇案类本科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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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最高法再谈彭宇案

近日,浙江小伙滕先生扶起摔倒的曹先生后反被指撞人引发广泛关注,滕先生事后称打算起诉被扶者.

9月1 4日,法院受理了滕先生的起诉,滕先生要求法院判令曹先生在《金华日报》非广告版面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滕先生表示,要让大家知道诚信的价值.14日晚,曹先生一方表示,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他们已经向滕先生道歉,并与其和解.原本要求的损失赔偿也不用了.

老人被撞,到底扶不扶?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类似新闻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

“扶不扶”仿佛成了一个困抚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在再次讨论这一话题之时,2007年发生的“彭字案”就会被再次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

时隔十年后,最高法院出面,这件曾经彻底改变中国社会方向的案件终于反转了.

201 7年6月1 5日,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表了评论文章《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正面回应舆论焦点.

不妨让我们再次回顾这起颇具影响力的案件.

“搀扶跌倒老太”演变成全国轰动事件

2006年1 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

2007年1月1 2日,徐寿兰将彭字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在庭审中,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是否被彭宇撞倒在地,双方各执一词.徐老太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当时处置此事的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足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询问的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二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询问的笔录、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判决书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早在7月初,在媒体的介入下,此案就已演变成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讨论.法院按“推理分析”和“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判决后,更是引发网友的激烈讨论.

9月6日,一些情绪激愤的网民甚至在网上针对徐老太太和其儿子以及相关人员发布“第一号网络通缉令”.当天,徐老太太、其儿子、审判长的住址和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被公布在天涯论坛上.

此后,这一事件成为各媒体评论焦点,至今仍被广泛关注.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十年过去了,公众早已不记得或者根本不清楚“彭宇案”判决书的具体细节,但却不会忘记这个简短有力,看似无赖的经典反问句.后来的解读认为,就是一一审判决书这一糟糕的说理掩盖了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

其实这个反问句是网友加工的成果,原话出自“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段判词在当年受到很多批评,主审法院也因此被舆论批得狗血淋头.

“好人蒙”比“撞人该赔”更能撬开读者眼睛

当年媒体报道失衡,一边倒地相信彭字,以耸动的信息挑逗公众的情绪,是需要检讨的.

最后,事实给出了答案.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 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字也表示,在2006年1 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询问的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破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

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时隔十年后,201 7年6月1 5日,最高法也发文对十年前的“彭宇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文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地还原了对“彭宇案”的判决:从法律真实看来,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

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文章称,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对于“彭宇案”被误读的原因,文章指出,由于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的“人设”定为“好人蒙冤”,比“撞人该赔”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眼睛;同时人性的自私因子使大众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一一“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

文章还提到,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

而这些年,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与地方对“义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正在日趋完善.

正义不能覆盖真相,道德不能伤害道德

公众的心理常常是矛盾的.一方面他们觉得“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是一种冒犯,原因是这句话假定所有人做好事只因功利,而非无私.这时候他们对人性,对自己都充满了美好的想象.但另一方面,当身处要不要扶老人的情境时,他们又会假定所有跌倒的老人都道德败坏,试图讹诈,有“彭宇案”前车之鉴,他们认为不扶不是我孬种,而是法律“逼良为姐”.

人们热心传播的,往往是好心人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的新闻,而对那些真撞倒了老人却冒充见义勇为的新闻视而不见.当社会对堕落奋起反抗,其结果竟然是正义覆盖真相,道德以伤害道德的方式被践行.

最高法最后提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一颗“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时又有着一颗趋利避害的私心.而当我们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扶不扶”问题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时,我们必须在内心上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摘自《人民法院报》)

十年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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