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制度类自考开题报告范文 跟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看法方面自考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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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看法

引言

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礼记》中也写道过:“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些古代圣贤提出的浅显的道理,其实就是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分析

1.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分析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体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四部分.我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些问题和看法.当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统账结合”,我市目前还是社保部门和地税机关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随着社会人口逐渐老龄化,收入相对较高的人群逐渐开始领取养老金,而刚刚参加工作的年青人收入相对较低,且有相当部分的年青人注重拿到手的实际收入,故而参保意识不是太强,这样就会导致支出的养老金数额越来越大,而征收的养老基金却增幅不大,由此造成的收支不平衡,单靠基金的征收已经很难满足基金支出的不断膨胀,因此,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较大,各级财政支出压力较为突出.

2.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能力分析

反映养老基金的征缴能力,主要是看基金征缴率.养老基金的征缴率是养老保险费实际征缴额与应征缴金额之比,是反映基金征收力度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养老基金的征缴率无明显上升趋势,养老保险参保的覆盖人数不断扩大,但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收入却并没有显著提高.企业可能出于生存竞争、减少成本等原因的影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缴费基数核定口径不一致

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中心曾经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进行过规范,明确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为企业工资总额,此外,《劳动法》中对工资总额的规定也要小于养老保险基数征缴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从执行效力和执行时间上对比,《劳动法》效力大于国家部委的规定和通知,而2006 年劳动部的通知晚于1994 年的《劳动法》.因此社保机构在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实际工作中,存在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

2. 养老保险征收过程中缴费基数准确核定有难度

由于业务经办人员不一定都是财务专业毕业或是学过相关财务知识,这就导致核定缴费基数时对于读懂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能力受限,加之有些企业结构复杂,并且企业申报缴费基数时,多是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而缴费基数的提供则是企业的财务部门,财务报表中统计的实发工资总额,往往小于养老保险征缴所规定的工资总额,实际上工资总额应该是所有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各类津补贴、加班费等,但在现实中,企业大量存在劳动收入非货币化或货币收入非工资化的情况,企业如果仅以会计报表中单纯的工资总额项目作为申报基数,这无形中会为社保经办人员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增加难度.

3. 如何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力度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以我市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金额,地税部门代征,社保经办机构没有执法权,对查实的企业少缴漏缴或是拖欠社保费等行为没有处罚措施和惩治手段;而地税部门因为是代征,对一些具体的业务不是很了解,所以只能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基数加以征收,缺乏其它的监督管理措施.

4. 企业申报缴费基数的积极性有差异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不算太低,企业和个人承担的保险占到工资总额的35% 以上,以我市为例,目前养老保险费率:单位19%,个人8%;失业保险费率:单位0.5%,个人0.5%;医疗保险费率:单位8%,个人2%;工伤保险费率:单位0.2%-1.9%,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率原先是单位0.4%-0.8%,个人同样不缴费,2017 年6 月并入了医疗保险.在经济形式发展趋缓时,企业会出于自身生存需要,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很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普遍以全省平均工资60% 的下限进行缴费申报,减少竞争压力和降低成本的现象不断加剧.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 缩减制度差异,促进制度的公平性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之初,是为了更好地对全体职工在年老时,劳动能力和身体健康都每况愈下时有一个良好的保障体系,所以建议对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制度进行规范管理,明确统一的征收细则,对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的口径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工会经费支出、福利费支出中具体哪些为应扣除项目,明确扣除限额的标准,构建统一的执行标准.

2. 全面衡量缴费群体的缴费意愿与能力

对于我国的保险制度而言,由于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背景不同,因此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需要对政策实施所覆盖群体的缴费意愿与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调查评估,同时考虑可能影响征缴率的相关问题,并制定出相关的辅助政策,比如适度地降低缴费比率,是从根本上解决参保人群覆盖率不高的重要途径.从长远看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减少企业少报、漏报缴费人数,不按实际缴费基数申报的现象,从而保证养老基金收入的稳定、健康发展.

3. 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培养高素质的经办人员队伍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政策的落实和各项业务办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等环节,因此加强经办机构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对经办人员的岗位培训中增加财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经办机构办事人员的业务审核能力,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提供重要保证.

4. 提高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设立的劳动监察支队,就有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对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职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他们每年配合社保征缴部门进行的社保稽核,就是对企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准确核定,对欠缴养老保险金、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企业,他们有行政执法权,可以加大督查力度,从制度上进行监督.完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的监督职能,同时加大日常稽核和实地专项稽核力度,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5. 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继续推进全国统筹

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充分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一旦实现,能够实现统筹资金的跨地区协调,弥补一定程度的资金缺口,解决可能出现的“收不抵支”情况的出现.全国统筹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四、结语

以上是我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一些看法和建议,经过长期的努力,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覆盖的人群不断扩大,养老基金的积累也日益增强,它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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