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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税收征管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及网络的不断普及,许多新兴业态涌现出来.特别是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网络购物为例,它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它自身的交易商品及交易过程虚拟化、高流动性、隐蔽性、跨国界和地域和无纸化等特性给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政策和管理方式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1]电子商务可分: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C2C(个人对个人)三种类型.其中C2C(个人对个人)模式税收的监管真空比较大.

2016年,全国网上零售额51555.7亿元,比上年增长26.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41944.5亿元,增长25.6%,增速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15.2个百分点,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3个百分点左右.[2]

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飞速发展、典型电商企业向三四线城市甚至农村市场的扩张及国际化战略的布局,未来的几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仍将保持较大的复合增长.

基于现在的网络交易额,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经济条件已经达到,这样不仅可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同时也保证了财政收入,提高我国税收收入.

二、网络交易征税面临的挑战

(一)网络交易的隐匿性

与传统交易不同的是,网络交易的隐匿性.交易主体隐匿、交易内容隐匿和交易支付隐匿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交易主体隐匿.由于网络交易平台上交易双方虚拟的身份,且流动性高,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不仅难以确定纳税主体,更难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地和税收管辖权.

交易内容隐匿.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出现了多样化,既有传统的,也有电子化的.游戏币、卡和各种会员等五花八门,这些交易的仅是一个或账号.因此,很难对此类商品的交易进行跟踪.

交易支付隐匿.交易双方可以用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结算,如支付宝等第三方的支付工具,也可以用虚拟货币,如游戏币等来结算.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的收支情况.

(二)网络交易的无纸化

网络交易几乎都是无纸化达成的交易,不像传统交易保留、凭证和账薄等纸质资料,网页上的交易记录很容易被修改,一旦交易数据被修改,税务机关就难以跟踪查询到交易的真实情况,因此,网络交易的无纸化给我国税务稽查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三、国外解决网络税收问题的对策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以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做准备.

美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世界领先水平,也是最早对电子商务制定专门税收政策的国家.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坚持以下原则:第一,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暂不征收或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3]第二,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电子商务的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法案明确征税应采取属人管辖而不是属地管辖原则,禁止州及地方政府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在多个管辖区内重复征税,也同时避免引入新税种,使买卖双方承担新的税收义务.第三,互联网贸易免税.对在线交易应免关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

欧盟税收政策和美国恰恰相反,内部一些成员国建议征收新税,甚至主张征收比特税,即对网络交易和网络服务的信息流通的比特量进行征税,最终被否决.2003年,欧盟实施增值税新指令,课税对象为非欧盟企业在欧盟取得的电子商务收入.“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征收范围为电子商务领域,具体包括一是网站及网站维修服务,程序及设备的远程维护;二是软件销售及更新(下载);三是网上提供图片、文本、信息以及提供数据库服务;四是网上提供音乐、电影及游戏下载服务;五是网络远程教育.”

英国2002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网络交易的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传统经营一样,实行无实质差别征税.根据销售商品的种类和销售地区的不同,实行不同税率,销售额超过一定额度,需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四、网络交易征税的基本原则

第一,税收法定原则.法律当中没有规定的税,不能向人民征收.为保证税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立法机关首先要通过立法程序规定税种,明确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等,一旦立法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税.

第二,税收公平原则.国家征税应当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也就是税负与其能力,经济情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5]根据税收公平原则,不能因为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在形式上的不同而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征税对这一新型交易模式发展的影响.所以在对其征税时,可以适当给一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发展.

第三,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原则是要求政府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6]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税收征管措施要考虑在其中.以我国实际的税收征管水平为基础,才能保证税收法律制度被贯彻执行.

五、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证行为规范的准绳.要对我国的网络交易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和监督,必须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对我国现有的相关税种补充对电子商务的条款,添加与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要明确网络交易商户注册办法、电子、电子交易凭证的取得和法律效力、电子税单、电子签名、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

(二)进行网络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税收电子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企业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我国现有的征税模式已经不适用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此必须深化征税改革.首先要制定网络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化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申报网址、网上商品品名和种类、交易结算方式、有关的快递公司信息及网上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相关事项需严格审核,详细登记,并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同时,也要建立完善的电子稽查系统和制度.税务机关需加强自身的网络建设,并与国际因特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用户全面连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当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的网站,审查企业的信息与所申报信息是否一致,以便对企业进行实时监控,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税务机关还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发自动追踪网络交易的征税软件.还软件可以智能追踪每一笔网络交易,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并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交易有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从而实现无纸化税收.

(三)加强网络支付平台管理,实行代扣代缴

由于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无需面对面进行交易,两者之间很容易出现信任危机,第三方支付平台就由此产生.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有效的保证双方交易资金的安全,所以在网络交易中,越来越多人开始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完成交易.其中,大部分的网络交易都是通过支付宝来收取货款,互联网交易基本上都会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从而会留下资金流的痕迹,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交易流程全部结束后,直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的款项进行扣缴.再将税款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给国家,确保税款及时入库,防止税款的流失.这样将大大提高税务机关征税效率,降低了征税成本.

(四)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自行税务申报以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习惯,这不仅与自身的国民素质和社会文化有关,最根本原因是这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税务征收、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要强化个人网店主的纳税意识,我们要加强税收法律知识,加大监管力度.只要纳税人有了很强的纳税意识,即使税收技术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也是可以弥补的.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要提高服务意识.以优质的服务优化自身的形象,向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使他们觉得付出也有回报.所以,有必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申报积极者给予奖励.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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