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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降编民耕战政策模式

李治安

摘 要:自“商鞅变法”滥觞,基于授田和二十等爵的编民耕战,构成了秦汉以降近半帝制国家临民理政的主导性模式.它历经秦西汉的鼎盛、北朝隋唐赖“均田”“府兵”及“租庸调”的再造复兴和明代“配户当差”为特色的最后“辉煌”,在两千年的历史舞台上表演不同凡响.作为马克思所云“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典型体现的编民耕战模式,重在对百姓及地主经济实施全面管控,就被管控百姓而言,尤以徭役、兵役沉重,故特名“耕战”.其目标是举国动员和富国强兵.本质又在于摈弃贵族私人领属,与郡县官僚制配套,构建藉授田、户籍、赋役直接控制役使全体百姓的国家农奴制秩序,进而为君主专制集权提供最大化的社会平台及经济资源.该模式以授田或均田暂时解决地主经济自身的“瓶颈”难题,充当着专制皇权与农民间直接统制、隶属的政治“链条”,对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延续发展和古代重大工程营造等,厥功甚伟.该模式下“举百万井疆耕耨之丁壮为奴隶”及强制析产分户,往往带来“逃户”脱籍、人口与资源失衡等.藏富于国客观上也容易助长君主及官僚的权力膨胀或滥用徭役,进而酿成暴君祸害天下和官民极端冲突,增大帝制国家的风险系数.其“公权力”被滥用等缺陷,又需要兼容型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为其寻求出路.

关键词:秦汉以降;编民耕战;管控;国家农奴;藏富于国

春秋末,郡县制问世和井田制瓦解,西周式贵族领主制所包含的地权与治权被分离,以“商鞅变法”为标志,郡县制官僚机器直接临民理政,君主专制集权政体得以支配社会经济,古代中国步入帝制地主社会的历史阶段,亦即所谓战国肇始的“封建社会”.众所周知,该历史阶段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基本特征,一是地主经济,二是帝制国家对百姓的直接管辖役使.秦汉以降国家对百姓的管控关系如何?对地主经济形态的管控又怎样?何者是帝制国家临民治政的基本方式?迄今日本学者西嶋定生有关二十等爵制研究,木村正雄对“齐民制”的探讨和台湾学者杜正胜对战国以后“编户齐民”政治社会结构特征等论述,颇有建树[作者简介:李治安,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天津 300071).

日本学者西嶋定生指出:“秦汉帝国的基本结构……说到底是皇帝对人民的支配”;“……是采取全体人民都直接受皇帝支配的形式,其结果,凡是人民,无论男妇,皆课以人头税,男子且服徭役及当兵”;“皇帝与庶民是凭靠爵来形成为秩序”.参见[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8页,第34页,第551页.杜正胜认为:“……编户齐民,构成秦汉以下两千年传统政治社会结构的骨干”.“战国秦汉国家主体的编户齐民,在政治社会结构中,至少具有五种特性:(一)构成国家武力骨干、(二)是严密组织下的国家公民、(三)拥有田地私有权、(四)是国家法律主要的保护对象,以及(五)居住在“共同体”性的聚落内,但个人的发展并未被抹杀”.参见杜正胜:《“编户齐民论”剖析》,新竹:《清华学报》新24卷2期,1994年.同氏著:《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经联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又,日本学者木村正雄曾讨论“齐民制”(《中国古代帝国の形成》,:不昧堂书店,1965年.参阅[日]木村正雄:《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基础条件》,索介然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682—728页.韩国学者李成珪也曾探讨“齐民支配体制”(《中国古代帝国成立史研究:秦国齐民支配体制的形成》,首尔:一潮阁,1984年).].笔者吸收其有益成果,进而认为,自“商鞅变法”滥觞,基于授田、编户齐民和二十等爵的编民耕战,即奠定“秦政法”的基石,构建起秦汉以降近半帝制国家临民理政的主导性模式,故不失为从国家与社会层面进一步理解专制主义集权真谛的“钥匙”.本文尝试运用模式分析与历史、逻辑思辨相结合的方法,着眼于国家对编民的户籍、授田、赋役、统辖等施政运作及社会成效,重点就秦西汉编民耕战政策模式(以下简称编民耕战模式)的确立与鼎盛、北朝隋唐编民耕战模式的复兴、明代编民耕战模式的最后“辉煌”、编民耕战模式的历史地位及局限等问题,展开新的探讨,敬请方家同好批评指正.

一、秦、西汉编民耕战模式的确立与鼎盛

“编民”为“编户齐民”的简称,出自《汉书·食货志下》“……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 班固:《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83页.].“耕战”一词,较早见于《史记·商君列传》:“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关于编民耕战模式的创立,《商君列传》载: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鬬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37页,第2330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又载西汉二十等爵和授田制的若干法律规定:

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田不可垦而欲归,勿受偿者,许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他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5、166页,第175、176页.].

长期以来,因史料欠缺,学界探讨秦汉二十等爵、授田及其与编民耕战的相互联系,尚若明若暗.前揭《商君列传》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恰可彼此补充,相得益彰.不难窥知,“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制度及政策至少包含什伍编制、強制析产、授田、颁二十等爵、奖赏耕战及抑制工商等五六项内容.基于五六项内容建立的,以往都被学界视为以富国强兵为宗旨的改革措施,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从临民理政的角度看,上述变法或改革措施的要害本质又在于:西周式领主制所包含的地权与治权相分离,体现帝制郡县官僚机器直接临民的“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的问世及确立.尤其是参照《二年律令》等,可让我们获取关于编民耕战模式的一系列重要认识.其中,授田是基础,“编”为户籍组织,“耕战”体现赋役义务,“军功爵”及强制分户充当保障手段,富国强兵又是政治目标.由授田制、编户齐民和二十等爵构建起来的编民耕战模式或秩序,意味着与地主经济形态相伴随的帝制郡县官僚机器临民理政主导方式的奠定,实乃秦汉帝国的基石与支柱.这也正是“商鞅变法”高于同时代其他诸侯国改革的划时代意义所在.

(1)授田制基础

一般认为授田制始于战国[ 刘泽华:《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商君书》中已出现“制土分民”,“为国分田”,赏军功爵且赐田一顷,宅九亩[ 韩非:《商君书》《徕民》、《算地》、《境内》篇,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27页、第64页、第165页.].秦始皇曾“使黔首自实田”,实乃承认百姓实际占田,且秦制自大庶长到公士皆享岁俸.真正把授田制与二十等爵制结合起来且能见之于传世法令的,毕竟是在西汉.因此,结合秦、西汉爵制考察授田,颇有意义.按照学者们的研究,西汉授田或名田依爵位分若干等第.臧知非认为受田者概分为三大类别:军功爵者、庶人、特殊人群.第一等到第十九等的军功爵内又分高爵、第二、低爵三个级差.公卒、士伍、庶人的身份应有所区别,但占田数都是一顷;司寇、隐官是特殊人群,较庶人减半占田.朱红林主张,第一等公士到第七等公大夫授田依次递增,相差一至二顷;第八等公乘和第九等五大夫相差五顷,第十等左庶长陡然增至七十四顷[ 朱红林:《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可见,汉授田制是按爵位及身份的高低来颁授.“各一顷”的公卒、士伍和庶人以及若干授民爵者,大抵属于编户齐民的授田及占田.另据其他出土简牍及文献记载,秦汉授田及占田数一般为百亩[ 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竹简·(齐)田法》:“州、乡以次授田于野”,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46页.《吕氏春秋·乐成》:“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519页.《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入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1页.].

张家山汉简《户律》又明文规定:农民若把所受田宅赠人和买卖,不得重新授田;买卖土地要由基层官吏办理相关手续,乡啬夫、田啬夫等主管小吏拖延不办者要受罚,说明国家法律对土地买卖的保护和支持.但《二年律令》又载“田不可垦而欲归,勿受偿者,许之”,整个授田过程和“田不可垦而欲归”,似显示帝制国家的最高土地所有权,允许农民买卖只反映其占有权.就是说,汉代授田制中“田不可垦而欲归”和允许农民买卖等条文,意味着汉代土地国家所有和私有的二重性,亦即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相对分离.“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蓄积,习战阵之事”[ 司马迁:《史记》卷七十九《范睢蔡泽列传》,第2422页.].授田制及户籍、耕战军功爵的捆绑实施,表明土地制度已从领主井田共同体过渡到国有和地主占有二重体制,也使受田编民部分带有了国家农奴占田的色彩.

(2)“编”为户籍组织

所谓“编”,即一概编入国家户籍,故称“编民”、“编户”.在法律上,“编民”的平民身份整齐划一.虽然在“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方面没有平等可言,但毕竟是整齐划一地编制户籍,整齐划一地直接隶属于帝制国家,整齐划一地強制析产分户及实施什伍连坐,故又曰“齐民”.杜正胜言:“‘编户齐民’就是列入国家户籍而身份平等的人民”,就是“严密组织下的国家公民”[ 前揭杜正胜:《“编户齐民论”剖析》.].此“公民”大抵指战国以来国君或帝制国家直接管辖的百姓[ 刘泽华:《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

凡适龄男子都必须“傅籍”,即登记名籍,作为服兵役和徭役的依据,“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 班固:《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颜师古注,第38页.] 东汉末徐干说:“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罷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民数周,为国之本也”[ 徐干:《中论》卷下《民数第二十》,四部丛刊初编,第45页A,第43页B. ].户籍制作为“控制和管理‘公民’的一项主要制度”[刘泽华:《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关乎编民耕战的秩序结构,充当“分田里”、“令贡赋”、“起田役”和“作军旅”的前提.前述西汉授田,更以严格的户籍制度为先决条件,依名籍授田,循名责实,有名于上,则有田于下.“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会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不着名户籍、冒用他人户籍、或代替他人占田者,不仅要收回土地,而且要受到强制戍边二岁的重罚[ 《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页.朱红林:《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这里,户籍与授田连带执行,密不可分,授田对象必须是国家的编户,授田既是编户可享受的权利,同时也是其纳税服役的物质依据,编户进入官府户籍且领受来自国家的土地,纳税服役也就是天经地义.在这个意义上,户籍和授田共同构建起“编民耕战”的基本框架.

(3)“耕战”体现赋役义务

“耕战”之“耕”,既是编户的农耕职业,又指编入户籍而授田的编民承担的赋役.即需缴纳十五税一到三十税一的田租,人头税含120文的算赋及23文的口钱,丁男每年服劳役一月[ 班固:《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校勘本,1962年,第1127、1135页.高敏:《试论秦汉的“正卒”徭役》,《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3期.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郑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睡虎地秦简的《徭律》居《秦律十八种》之一,其《法律问答》又规定:盗采不值一钱的桑叶,就要遭受服徭役三十天的处罚[ 彭浩等:《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98页.] .同时奖励男耕女织和“勤劳本事”[ 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免除徭役.又抑制工商“末利”,不惜以没为官奴婢之苛法,惩罚从事工商而贫者.周振鹤说:秦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即“农本思想”,原宗子云:秦国实行的是独重农耕的“大田谷作主义”[ 周振鹤:《假如齐国统一天下》,(载《随无涯之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年,第32页)说:“秦文化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三方面:集权、农本思想与文化专制.这三个特征从秦到清,一以贯之,不但始终无改,甚而愈演愈烈”,“齐国由于重视工商业,相应也就注重理财,管仲的轻重之术就是很高明的经济手段,是使齐国走上富强之路的重要因素”,“如果齐文化当真推行到四海,则其后二千年的历史恐怕要有点两样”.[日]原宗子:《我对华北古代环境史的研究——日本的中国古代环境史研究之一例》(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认为:春秋战国华北的开发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保存多种环境面貌的齐国《管子》模式;一种是把山林草原耕地化,实行“大田谷作主义”的秦国《商君书》模式.汉武帝以后,“农本主义”?趋于成熟,“精耕细作”为内容的生产力向内延扩大的方向发展.二氏论说对笔者启迪良多.],都是对编民耕战以农耕为本的很好阐发.

“耕战”之“战”,是指丁男须充任一年“正卒”和一年“戍卒”或“卫士”[ 班固:《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第1137页,第1138页颜师古注.劳干:《汉代兵制与汉简中的兵制》,《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所谓“丈夫从军旅”[ 司马迁:《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17页.].是也.秦西汉的编户齐民“构成国家武力骨干”[前揭杜正胜:《“编户齐民论”剖析》.].又奖赏军功以上爵.“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商君书·境内篇》:“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徐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第165页.《韩非子》卷十七《定法第四十三》:“啇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10页.].奖励耕战的功用在于:“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第474页.];“陈良田大宅,设爵禄,所以易民死命也”;[ 《韩非子·显学》,第813页.]“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用其力”[ 《韩非子·六反》,第742页.].这里的“死”和“力”,就是奖励耕战政策下编民为国家履行的义务或价值所在.

(4)“军功爵”保障手段

关于秦、西汉以皇权为核心的“军功爵”制的爵位等第,后人通常把列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袅、上造、公士二十等,或分为公乘以下八等为民爵,五大夫以上十二等为官爵[ 钱大昭:《汉书辨疑》卷九,《续四库全书》,《史部》,第304页.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8页.];或分为候、卿、大夫、士四大等级[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或简单分为高爵、第二、低爵差[ 朱红林:《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睡虎地秦简《军爵律》云:“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反映按军功大小作为主要标准赐爵.汉高祖五年(前202)颁诏:“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54页.]承认原有的爵位田产,规定爵位在第七级公大夫以上者享食邑特权,爵位在七大夫以下者免除本人及家庭的徭役.而后,爵位逐渐演化为“官爵”与“民爵”两类,五大夫以上为官爵,可享受免服戍役和徭役.尽管有学者言:“汉代以后,赐爵买爵之途多端,爵制开始浮滥.到汉武帝时……爵制破坏益甚”[ 前揭杜正胜:《“编户齐民论”剖析》.],但西汉乃至秦毕竟长期实施过二十等“军功爵”[司马彪:《后汉书志》卷二十八《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31页,注(2)引刘劭“爵制”:“商君为政,备其法品为十八级,合关内侯、列侯凡二十等,其制因古义.” ],无论充军卒杀敌立功,还是从事农耕给国家多缴粟帛者,都可以获得爵位奖赏及相应授田.对当时的编民耕战,“军功爵”显然能充当激励或保障.

(5)强制析产分户应役

为更多地控制编民数和赋役对象,《商君列传》和《二年律令》均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他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前者使用双倍赋役来惩罚拒不“分异”,后者又对“他子男欲为户”亦即谨遵析户令的,给予授田或田宅补额等奖励.此举系另一种保障或激励,显然有利于国家直接控制更多的赋役对象.

综上,“军功爵”编民耕战为商鞅所开创,秦、西汉相沿当作国家临民理政的主导性模式.它以授田为基础,“编”为户籍组织排列,“耕战”体现赋役义务,二十等“军功爵”及强制分户充当保障手段.在处理国家与民众、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等层面,重在强权管制,划一编制五口之家,国家直接统辖编民,直接向编民课以赋税、劳役和兵役,产业上重本抑末,政治目标则是举国动员和富国强兵.其授田适时实现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藉此缔结了帝制国家与编民间统辖、被统辖的政治契约以及相应的编民耕战秩序.就是说,编民耕战模式或秩序,实乃秦汉帝国的基石与支柱,也支撑着连绵两千年“大一统”郡县制集权.

“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很快成为秦翦灭群雄、完成帝制大一统的制胜法宝.如蔡泽所云:“夫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力田蓄积,习战阵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贾谊也说:“秦孝公据殽函之固,拥雍州之地,君臣固守而窥周室,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之意,幷吞八荒之心.当是时,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司马迁:《史记》卷七十九《范睢蔡泽列传》,第2422页;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78—279页.].从政治军事成效看,编民耕战模式以“国富兵强”为目标,“使民内急耕织之业以富国,外重战伐之赏以劝戎士”[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2238页,注(4).],手法上仰赖行政强权,重在能够集中财富和军力于国家,类似于国家资本主义或军国主义.在与商业、手工业发达繁荣,“宜桑麻,人民多文彩布帛鱼盐”[司马迁:《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65页.]的齐国等关东诸侯国争雄之际,秦国所据关中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固然落后于齐、魏等.但因齐国的政策是农工商多种经营和较自由发展,基本上是藏富于民,先富民后富国.秦国则采取编民耕战以富国强兵的策略,形成了藏富于国和集中财力人力的制,进而抓住了古代战争中兵员和粮食两大关键.又兼,秦编民耕战模式下“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2231页.].齐国民众则容易沉湎“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愽蹹踘”[《战国策》卷八《齐策一》,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28页.],“怯于众斗,勇于持刺”[司马迁:《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65页.].秦翦灭六国和实现空前的大统一,实乃商鞅“军功爵”耕战模式与齐国“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的博弈对决,也是藏富于国和集中财力人力的制与藏富于民,先富民后富国模式对决并取得胜利的结果[ 周振鹤:《假如齐国统一天下》,《随无涯之旅》,第32页;[日]原宗子:《我对华北古代环境史的研究——日本的中国古代环境史研究之一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秦国运用编民耕战模式,将关中及巴蜀农业发达的地缘优势和悠久传统发挥到极致,在和齐国等对决中扬长避短,优多劣少.基于这样的模式及民风等差异,最终结局注定是秦战胜了齐等关东六国,进而完成大一统.这就是历史的法则,任何力量都难以抗拒.

秦帝国夭亡以后,商鞅开创的编民耕战模式仍较长时间地充任后世治理国家的主导.取代秦朝的西汉,虽初期一度施行“黄老政治”,一度纵容私人工商业发展,但仅是作临时调适或某种补充,编民耕战模式依然处于主流和鼎盛.西汉帝国得以集中控制数以千万计的人力、财力和军队,着手从事秦帝国未尽的功业.特别是汉武帝黩武开边,主动出击匈奴和经营西域及西南夷等功业,可与秦始皇媲美.所依赖的也主要是秦汉“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晁错所云:“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 班固:《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第1132页.].大抵为编民耕战模式下户籍、赋役和授田的秩序梗概.如前述,秦汉的徭役同兵役相联系,男子一生中一年充本郡“正卒”,一年充“戍卒”戍守边疆或充京师“卫士”[ 参阅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上),《郑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饟”[ 司马迁:《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17页.],正是秦西汉兵役与徭役皆出于编民的写实.元光二年(前133)夏六月,韩安国、李广、公孙贺、王恢、李息“将三十万众屯马邑谷中,诱致单于,欲袭击之”.元朔五年(前124)春,“大将军卫青将六将军兵十余万人出朔方、高阙,获首虏万五千级”.元狩四年(前119)夏,“大将军卫青将四将军出定襄,将军去病出代,各将五万骑,步兵踵军后数十万人”[ 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63页,第171页,第178页.].上述三次大规模的征讨匈奴等,征用调集兵卒动辄十万、数十万,除部分招募外,依赖的主要是编民的兵役.而元光三年(前132)夏五月,“发卒十万救决河”[ 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63页.],又是兵卒从事工程徭役.换言之,汉武帝黩武开边及修河,应用的“法宝”同样主要是秦汉“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及其征调兵民.

因秦皇汉武竭力推动,秦西汉“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达到了鼎盛.它不仅成就了缔造秦西汉集权统一帝国的伟业,还长期作用甚至较多主导两千年传统社会.尤其是在北朝隋唐和明代实施六七百年,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和历史影响.

二、北朝隋唐编民耕战模式的复兴

自北魏“均田制”和西魏“府兵”等创立,少数民族入主的北朝政权建立起类似秦西汉的均田民耕战制度.隋、唐二王朝又倚仗“均田”、“府兵”及“租庸调”三项基本制度立国,进而平定江南,统一全国.隋、唐立国偏重继承北朝制度,这一时期的编民耕战模式最初又是以北方民族入主中原为契机而复兴与推广的.

先谈均田制及均田民的编户齐民化.

均田制是北魏到唐前期的土地制度,肇始于北魏代北时期的计口授田,中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和唐前期,相沿近300年.北魏均田制规定,凡男十五岁以上授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牛一头授露田30亩,四头为限.露田禁买卖,老死还官.男子每人另给桑田20亩,皆为世业,可传子孙,亦禁买卖逾额.宰民之官按职位高低授职分田[ 魏收:《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53—2855页.].北齐、北周均沿袭此制而对年龄、授田数等略作变更.隋袭北齐制,丁男授露田80亩,妇人40亩,奴婢按丁授田,每牛授田60亩,限授四牛.丁男授永业田20亩,种桑麻.贵族官僚授永业田百顷至40亩不等[魏征:《隋书》卷2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校勘本,1973年,第677—680页.].唐均田令又云:丁男、中男给田一顷,老男?笃疾废疾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所授八成为口分田,二成为永业田,口分田老死还官,永业田可传子孙[《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66页.参阅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3页.].

均田制与秦汉授田的相同处在于:都是国家向百姓分授耕地,都以战乱荒地为来源,分授数量都为百亩,都促成自耕农编户较多增加.二者的差异又在于:第一,秦汉授田之际,曾“使黔首自实田”和“复故爵田宅”[ 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1页,注1.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高祖五年五月诏,第54页.],原有土地和国家授田混合在一起;均田制则有露田(口分)老死还官,桑田(永业)传子孙等明确区别.第二,秦汉授田概言百亩,又有军功爵等加赐田宅;均田制则始终包含贵族官僚优厚授田及奴婢、耕牛授田.第三,秦汉授田之际还实施军功爵及民爵制,与均田制相伴的则是勋官制.第四,均田制主要实施于北方,江南则未见施行[ 木村正雄认为:“江南农地始终具有可以从国家权力独立出来的条件”,“能贯彻相对的土地私有制”;“江南和北方不同,是水田地带,单婚家族可以耕作的面积也和北方的不同”.“在这种条件下,均田制很难实施,租庸调等的人头税制也难以实施”.参阅木村正雄:《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基础条件(节译)》,索介然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册,第726页.].又,隋文帝诏曰:府兵“垦田籍帐,一同编户”[ 李延寿:《北史》卷十一《隋本纪》开皇十年五月乙未诏,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16页.魏征:《隋书》卷二《高祖纪下》作“垦田籍帐,一与民同”,第35页.].言外之意,此前编入官府户口籍帐和授田的均田民已然为“编户”.正如英国和日本学者所云:“这一制度规定,土地被分配给男丁供他有生之年生产,而男丁必须向国家纳税和服劳役”[ [英]崔瑞德编:《剑桥中国隋唐史》《导言》,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1990年,第25页.];“均田制是古代土地制度的综合,其目的在于维持齐民制”[ 参阅木村正雄撰,索介然译:《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基础条件(节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692页.].总之,“均田制”与秦汉授田制有同有异,大抵是拓跋魏代北等计口授田与中原战乱土地大量荒芜的综合产物,客观上继承秦汉分授百亩的传统,同样造成劳动人手与土地的重新组合以及均田民直接统属于国家的编户齐民化.

其次说府兵制、租庸调与均田制捆绑配套.

府兵制由西魏宇文泰创建,相沿成为北周、隋、唐前期的兵制.西魏府兵设八柱国、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每开府领一军.士兵各从将军姓.北周武帝时,府兵军士称侍军,不隶柱国,改属皇帝禁军.迄北周,府兵免其课役,家属编入军籍,不隶州县,长期带有拓跋等部族兵制、“番役自备资粮”及“番第”等旧痕[ 王应麟:《玉海》卷一三七《兵制》引《后魏书》,卷一三八《兵制》引《邺侯家传》,中文出版社,1977年,第2647页,第2657页.李延寿:《北史》卷六十《传论》,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54、2155页.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93—94页.].此阶段“大部分的折冲府分布在关陇、代北贵族集团以前占支配地位的今陕西、甘肃和山西中北部,这里也是他们的老家.府兵和为出征所征集的士兵都应该从富裕之家挑选,由于享受免税免役的恩惠,所以服役与其说是强制征集,倒不如说是一种特权”[ [英]崔瑞德编:《剑桥中国隋唐史》,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1990年,第208页.].隋文帝下诏,府兵改隶州县,“垦田籍帐,一同编户”[ 李延寿:《北史》卷十一《隋本纪》开皇十年五月乙未诏,第416页.魏征:《隋书》卷1《高祖纪》作“垦田籍帐,一与民同”,第35页.].于是,府兵始由军府所在州的均田农民充任,服役年龄为20岁至60岁,采用先富后贫、先强后弱、先多丁后少丁的原则征发.平时务农,按规定番上宿卫和征戍.府兵本身免除课役,但军资、衣装、轻武器及部分粮食须自备.军府名称,隋为骠骑府和车骑府,唐改折冲府[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十《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24—1326页.].由此,隋唐府兵制演化为与均田制捆绑配套及均田民范围内的征兵制.就被征集的府兵而言,为国家服役的义务上升[ 参阅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41—142页.].

隋唐府兵制与秦汉兵役制相比,同样是有同有异.由于自隋初府兵改隶州县,兵农合一,故二者都属于按年龄段征发、定期番上宿卫及征戍的征兵制.只是在军府设置及编组、均田民选拔充任等环节,隋唐府兵制表现出特殊性.“夫民之任为兵者,必佻宕不羁、轻于死而惮于劳之徒,然后贪骊酒椎牛之利而可任之以效死.夫府兵之初,利租庸之免,而自乐为兵,或亦其材勇可堪也”[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二《玄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661页.].换言之,秦汉兵役制是基于编户齐民授田制且和军功爵等相配套的征兵制,隋唐府兵制则大抵是与均田制捆绑配套的征兵制.后者主要在设置军府和实行均田制的关陇及中原实施,江南未见施行.在这个意义上,隋唐府兵制只能算北方均田民范围内的征兵制.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租调制,即一夫一妇,租粟二石,调帛一匹[魏收:《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55页.].北齐大体沿袭北魏而略有加重.北周实行粟五斛,绢一匹,绵八两,又有加重.隋朝规定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绵三两,丁男每年服役一月,后减为20天[魏征:《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677页,第679页,第680—681页.].唐朝减为租粟二石,调绫绢各二丈,绵三两,丁役20天,且允许收庸代役[刘昫:《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88页.].

租庸调,是以身丁为本且与均田制紧密联系的赋役制.与秦汉赋役比较,租庸调继承了前者的田租、口赋和30天徭役制,又略有变通.尤其是在基于授田百亩而统一按固定数额征收田租、人头税和徭役等方面,二者一脉相承.然而,租庸调亦主要在北方施行,江南同样未见踪影.

再说隋唐赖均田民耕战模式统一全国,开疆拓土.

晚唐杜牧曰:

始自贞观中,既武遂文,内以十六卫蓄养戎臣,外开折冲果毅府五百七十四,以储兵伍.……所部之兵,散舍诸府,上府不越一千二百人.三时耕稼,襏襫耞耒;一时治武,骑箭兵矢,裨卫以课.父兄相言,不得业他.籍藏将府,伍散田亩,力解势破,人人自爱,虽有蚩尤为(师)〔帅〕,雅不可使为乱耳!及其当居外也,缘部之兵,被檄乃来,受命于朝,不见妻子,斧钺在前,爵赏在后,以首争首,以力搏力,飘暴交捽,岂假异略,虽有蚩尤为(师)〔帅〕,亦无能为叛也![ 杜牧:《樊川文集》卷五《原十六卫》,四部丛刊初编,第5页AB.]

杜牧有感于晚唐藩镇跋扈反叛而怀念追述唐前期府兵制.从所言“三时耕稼”,“一时治武”,“籍藏将府,伍散田亩”,“及其当居外也,缘部之兵,被檄乃来,受命于朝,不见妻子,斧钺在前,爵赏在后”等句,可窥见隋和唐前期府兵制与均田制相捆绑配置,亦兵亦农,耕战结合.不仅有利于朝廷居重驭轻,如身之使臂,而且均田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府兵自备资粮提供经济条件”,特别鼓励战功,因军功获取高勋即能占有更多的永业勋田,由此又形成“官勋格”的爵赏激励[参阅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203—204页.].人们所熟知的隋初经济富庶:“户口滋盛,中外仓库,无不盈积”;“京司帑屋既充,积于廊庑之下”,“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 魏征:《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第672页.《贞观政要》卷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56页.].诚然是由与世家大族争夺劳动人手的“输籍定样”和“大索貌阅”等“快速”促成的,但根基却是北魏以来均田制、租庸调及府兵制所提供的充裕财赋来源.因与秦汉授田、兵役、赋税徭役等的一定继承联系,倚仗“均田”、“府兵”及“租庸调”三项制度而立国的隋唐二王朝,实质上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再造了均田民耕战模式.其中,“均田”、“府兵”就是土地制度和兵制方面的两大基石,就是耕与战的原动力;带有勋官的均田民,则大体相当于军功爵制下的编户齐民.日本学者木村正雄“把隋、唐均田制时代以前称为古代齐民制时代”[ 参阅木村正雄:《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基础条件》,索介然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册,第692页.],虽不十分确切,但均田等三大制度迎来了编民耕战模式的复兴,是毫无疑义的.言其为复兴,一是距秦西汉相隔仅400余年,二是实施时间较长,前后四五个朝代,合计约300年.该模式的复兴,缔造了隋、唐二大统一帝国及其繁荣鼎盛.隋和唐前期政治结构、社会关系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均田民直接隶属于皇帝为首的国家,直接向国家纳税服役,或以府兵提供兵役;二是“富国强兵”,最大限度地集中人力、财力和军力于国家.学者们不约而同地认为;隋唐统一南北,先后用兵高丽、突厥,盛唐雄踞东亚,又设置安西都护府为首的安西四镇经营西域,等等,实施均田制、府兵制而得以富国强兵,是其重要原因[ 《玉海》引《邺侯家传》曰:隋初“北破突厥,西灭吐谷浑,南取林邑,东灭琉球,皆府兵也”(第2658页).参阅杨志玖:《隋唐五代史纲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7页.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211页.白寿彝总主编,史念海主编:《中国通史》第六卷,隋唐时代,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981页.].

三、明代编民耕战模式的最后“辉煌”

明编民耕战模式,奠基于洪武、永乐年间的移民、授田与军民屯田.

朱元璋父子在位期间,实施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历时最长的移民.据有学者研究,洪武朝移民可考者为160余万,永乐朝移民可考者35万,累计近700万.还有屯田移民和卫所军户的特殊移民(详后).这三类移民综合计算,数量达1100万人[ 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335页.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84页.],不仅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强制移民,亦可视为明初城乡居民结构的一次重新“洗牌”,对近古社会的影响甚为深重.

明初“授田”垦荒与移民相结合运作.如洪武三年(1370)五月设司农司,议处移民河南垦荒和“计民授田”[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二“洪武三年五月甲午”,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第1012页.].同年六月,迁苏、松、嘉、湖、杭五府无田贫民4000余户赴临濠闲弃之地垦耕[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三“洪武三年六月辛巳”,第1053页.].洪武七年,迁江南民众14万人赴凤阳垦耕[ 张廷玉:《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卷一三三《俞通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771页,第3877页.].永乐十四年(1416)一月,迁徙山西、山东、湖广无业流民2300余户,赴保安州垦荒[ 《明太宗实录》卷一八二“永乐十四年十一月丁巳”,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第1967页.].由于人口数增长和南北方耕地等差异,明廷并没有实行每户百亩的汉唐授田旧制,而是依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土地分配.凤阳一带的移民按照朱元璋的旨意,“散于濠州之乡村居住,给予耕牛、谷种,使之开垦成田,永为己业”.另一处碑铭亦载:“圣上轸念江南之民无田者众,而淮甸多闲田,诏所在民之无田者例遣凤阳而人授之田,德至渥也”[李默撰:《孤树裒谈》卷二《野记》,续修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类》,第620页.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十四《两山处士王君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第25页B.].滕州望庄镇小刘村《刘氏族谱》亦云:明初吾祖从山西洪洞县被迁来滕,授田为民,占古邑之西偏四十里,新村无名,刘氏居之因姓为名.北方城池近郊的地广人稀之处,招民耕种,则每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 张廷玉:《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田制》,第1882页.].移民及授田垦耕,对明初农业经济恢复发展的作用十分明显.据不完全统计,700万各地移民占全国民籍的10.8%,其垦田数45万顷,占全国纳税田土的近十分之一[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92页.].

明代实行卫所军户为编组形式的世袭军役制.在此基础上的军屯和军籍移民,随统一战争自南向北、由东而西逐步推进.军屯集中于边地,尤其是辽东、蓟州、宣府等“北边”.通常,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由于卫所的征战迁设和“军余”、“舍丁”等家属随营屯种,卫所军屯本身就构成了较大规模的军籍人口迁徙.据有关研究,明初1100余万军民大迁徙中,军籍移民达到400余万,占全部军籍人口的78%,占移民总数的36%[ 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第484页].

如果说移民、计民授田与军民屯田充当了明代编民耕战模式的基础,黄册制和里甲制,则相当于该模式最终成型的行政强制或框架保障.

洪武二年(1369)开始整顿户籍,命令军、民、医、匠、阴阳人户各以原报户籍为定,不得变乱.[ 申时行:《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331页.]洪武十四年(1381)基于户帖制建立了黄册制度.除登录乡贯、丁口、姓名、年龄、田宅、资产外,还严格规定了承袭元制的民、军、匠三大类人户籍属.民籍另含儒、医、阴阳等户,军籍另含校尉、力士、弓兵、铺兵等,匠籍另包括裁缝、厨子、船夫等,还有灶籍的制盐户以及僧道、马户、菜户、乐户等.全体百姓一概就地附籍[ 张廷玉:《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户口》,第1878页.].明廷又陆续下令另造军籍册、匠籍册、灶籍册,以加强对军、匠、灶户的控制与役使.[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0-46页.]并严令:“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一六三《刑部五·律例四·户律一·户役》《人户以籍为定》,续修四库全书,第792册,第1页.]黄册制推行于全国,历朝恪守,且以刑罚规范民、军、匠、灶等世袭罔替,成为较前朝更为严酷的户籍控制.

与黄册制同时配套出台的是里甲制,规定:每110户为一里,以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每年用里长1名和甲首10名,10年一轮当,谓之“排年”[ 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二十《户部七·户口二·黄册》,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336页.《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第1878页.].其职司为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实质上是用超经济强制将百姓管束起来并使之附籍于土以供赋役[ 白寿彝总主编,王毓銓主编:《中国通史》第15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94—695页.].从现存的一份明初迁民材料看,被迁徙到新地点屯田的场合,到达指定地点后仍严格执行里甲编制[高心华:《明初迁民碑》,《文物参考资料》,1958年第3期.].里甲制在编组方式上或吸收元千户制等十进位原则,更重要的是,里甲通常在“都”范围内编制,并不与自然村落一一对应,“其实只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村落和地域性区域系统之外的户籍组织”,宗旨“是要建立一种‘划地为牢’的社会秩序”[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岭南学报》,第12卷第1期,1952年.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7页,第53页,第57页.].故而较之宋元里正主首等乡役属性明显倒退,反倒是汉唐式乡官色彩有所加重.此乃唐宋变革后乡村基层秩序和百姓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逆转,也是明前期脱离里甲组织束缚的“逃民”日众的特定背景,类似于唐前期.

另据王毓銓、曹循等研究,在明卫所军户、州县军户和军屯的场合,军户另立户籍,计口授田,屯田不可买卖,抑勒屯种,军法从事,实质上“是一种农奴制,而屯军是在这种农奴制下被强制生产的农奴”[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3页.].即使在江南州县,军户也异乎前朝地增多,常熟县、临江府、长沙府、岳州府以及福建等“军民户额,军户几三之一”[ 嘉靖《惠安县志》卷六《户口》,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3页A.],甚至更高.按照朱元璋的旨意,“能安其分”、输租应役的“顺民”被编排在里甲,“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2362、2363页.]的“刁民”,就要被谪发到卫所,交纳数倍于民田的子粒,承担沉重的军役.换言之,卫所就是军事化管理的里甲[ 曹循:《明前期的江南卫所与赋役征调》,《南开学报》2016年第2期.].

诸多民众、军士被强制迁徙,实施授田或屯田,在田土及基本生计上依赖于国家,又设严密的黄册、里甲或卫所予以管制,最终建构起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编民耕战模式.正如梁方仲先生归纳总结明初社会经济结构的若干特征:“人户以籍为断”,皆世其业;各类户籍的划分,大致以满足当地最简单的经济生活需要为依据,造成了全国各地无数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小单位;人民的流动、迁徙,是受限制的;对于赋役的负担,采取连带责任制;最核心的是“对农民建立一种直接统治和隶属底关系”[王毓铨 :《明代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

与秦西汉隋唐相比,明代编民耕战模式具有三个特征:其一,以世代不易的民户、军户及其他诸色户计等直接隶属于国家,在军、民户计场合耕战分途,在军屯的场合兵农合一,严格地说,算是融入元诸色户计制元素的军民耕战,或可称“配户当差”[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岭南学报》,第12卷第1期,1952年.]为特色的编民耕战.其二,授田数因地制宜而不划一,但一概编入黄册、里甲,徭役、兵役复活及依附官府等又转而强化.其三,实行包括“海禁”在内的抑制打击商贾.这无疑是对唐宋变革趋势及成果的一种逆转,也是编民耕战模式的最后“辉煌”.此乃笔者不完全同意木村正雄把隋唐均田制之前一概视作“齐民制时代”的缘由.言明代为最后“辉煌”,一是因为它出自距秦西汉千余年和“唐宋变革”之后,而且后无来者;二是它实施仅200年,不足有明一代,“一条鞭法”问世就土崩瓦解了.若论其积极成效,乞丐和尚出身的朱元璋,毫无家族、财富等实力,之所以能够翦灭群雄,驱除鞑虏,统一南北,建立明帝国,政治军事上迫切需要倚仗“配户当差”为特色的编民耕战模式.

明“配户当差”为特色的编民耕战,是由秦西汉编民耕战与元诸色户计制二者混合而成的.前者当是朱元璋标榜效仿刘邦而远绍秦西汉编民耕战的传统[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明祖行事多仿汉高》,王树民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37页.],后者则是近承元制.在迁民、授田、屯田、国家直接统辖役使百姓及重农抑商等环节,明朝主要承袭秦西汉.而在以诸色户计世袭当差制去附会配合编户耕战模式等环节,明朝直接“受惠”于元制.此乃明“配户当差”为特色的编民耕战的由来.

令人关注的是,“作为国家基础的编户齐民在历史上有过数度沉浮”[前揭杜正胜:《“编户齐民论”剖析》.],秦西汉以降除北朝隋唐和明朝外,其他王朝虽然基本承袭编户齐民的理念传统,但因直接控制役使百姓的程度和数量大为降低,很难称得上是严格沿用编民耕战模式了.就是说,编民耕战模式虽政治地位和影响显要,在秦西汉以降的两千年间也具有相当的主导性,但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行制度.而且,该模式的两段“复兴”和“辉煌”,都是以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为先导,在重建汉族王朝的军事政治大统一之际应运而生的,既主要继承秦西汉传统,又部分吸纳了北方民族元素.其均田和授田,还大致以久罹战祸和荒地积累等为前提条件.就其建构基础或支撑因素而言,大抵是政治军事稍多于经济.

四、编民耕战模式的历史地位及局限

纵观秦汉以降帝制国家直接临民理政和支配社会经济的具体政策,在历朝历代可谓林林总总,因时而异,各有千秋.然而,从较为宏观的层面鸟瞰,又大致可以分为管制型的编民耕战和兼容型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两种基本政策模式.二者各有长短,各有其依存施展的时空环境及历史作用.商鞅开创的编民耕战,是率先在秦、西汉、隋、唐等大一统王朝推行的临民理政模式,故颇多主导性.它以户籍、授田及“军功爵”为基础或保障手段,划一编制五口之家,国家直接统辖编民,直接向编民课以赋税、劳役和兵役,产业方面重本抑末,追求藏富于国、举国动员乃至富国强兵.其主要特征是:国家对百姓及地主经济实施包括授田、户籍、赋役在内的全面强制性管控统辖,就被管控百姓而言,尤以徭役、兵役沉重,故特名“耕战”,或曰“编户征徭之民”[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六《武宗》,第807页.].

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曾揭示专制君主充当自给自足的众多小农的“主宰”,也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其“政治表现”即“行政权力支配社会”[ 参阅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92、693页.].毫无疑问,“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同样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基本特征.两千年来,帝制国家对百姓民众、对地主经济的支配和管控,起初就是由编民耕战模式以及郡县制官僚机构来具体实现的,既管控编户,又管控地主经济及其工商业.皇权专制及郡县集权都属于政治范畴,要管控统属众多百姓和地主经济形态,离不开一定的临民理政方式来作中介或政策手段.前述“商鞅变法”“开阡陌封疆”,“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所奠定的编民耕战模式及其与郡县制官僚机构的配套组合,致使最初的“权力支配”恰是由超经济的“政治管控”出现的.如果说郡县集权专制是赋予帝王无限的权柄,编民耕战及其制则能为其提供权力行使所倚仗的最大化社会平台和经济资源.此种近乎偏执的管控,本质上就在于摈弃废止贵族私人领属,构建藉户籍赋役直接控制役使全体百姓的国家农奴制秩序.西嶋定生指出:“秦汉帝国的基本结构……说到底是皇帝对人民的支配”;“……是采取全体人民都直接受皇帝支配的形式”[ [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第48页,第34页.].皇帝支配下,特别是编民耕战模式下的编户齐民,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法律上“编民”的平民身份整齐划一,或称“齐民”;另一方面,在对国家关系和户籍赋役层面,又是直接隶属依附于帝制国家的农奴.王夫之所云:“举百万井疆耕耨之丁壮为奴隶而已.”[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二《玄宗》,第662页.]是也.

诚然,经济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火车头”,经济“驱动”在任何国度或时代都是永恒的.就中国两千年帝制时代而言,“灌溉农业可以造成最高的(在工业制度之前)经济及人口的集中”[ [美]拉铁摩尔:《中国的亚洲内陆边疆》,唐晓峰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0页.],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经济及一定规模的手工业、商业,正是经济“驱动”所在.尽管编民耕战的“管控”大抵属于“短时段”,经济“驱动”属于“长时段”,尽管这种“权力支配”偏于极端的“管制”“管控”,往往压制甚至力图管控经济“驱动”而与经济“驱动”法则多有背离,但由于编民耕战模式在实现土地与劳动者结合、充当皇权与农民间政治“链条”等方面存在较多合理性(此种合理性在中唐以前比较突出),且能在上述管控中渗透或贯穿到经济活动之中而颇见成效,故在两千多年前历史还是将其推到前台,较多担当起秦汉以降帝制国家临民理政的主导方式.换言之,随着西周式贵族领主制所包含的地权与治权相分离,应运而生的编民耕战模式从临民理政层面与郡县官僚制、地主经济等上下组合配套,构建巩固了帝制国家全方位支配社会经济的体制.由是,该模式连同郡县制官僚机构对经济活动管制干预及惯力,造成整个国家长期在该体制下运行发展.在处理国家与民众、国家与地主经济形态间关系上,两千年来半数以上的王朝使用过编民耕战模式.该模式在秦西汉的鼎盛、北朝隋唐的复兴和明代的最后辉煌,令其在历史舞台上的表演不同凡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影响至深且巨.

应当承认,编民耕战模式及其举国动员机制,所适用的时空范围是有限度的.因其通常较多表现为一种临战体制,故在削平群雄和秦、西汉、隋、唐和明等王朝创建之初,运用最为常见,也最为得力.其次,在地主经济形态发展不充分或不景气之际,譬如小农自然经济绝对优势、商品贸易萧条和人身依附关系较重以及战乱后经济残破等场合(如春秋末的“西戎”秦国、北魏、北齐、北周及隋唐北方等),往往容易提供该模式扎根施展的时空条件.鉴于此,切忌随心所欲或不分场合地盲目滥用,而是需要因势利导,用得其所,巧用其长.

此外,战国时期“工商食官”旧制被打破,各国各地相继出现数量不一的私人工商业者,连同士人蜕变发展,社会上业已呈现士农工商的四民职业群体及相关第一、二、三产业分野雏形.这也是两千年来地主经济以租佃制等为主体兼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商业的长期稳定形态.然因“重农抑商”,士人向帝制职业官僚的嬗变以及二十等军功爵奖励耕战,士农工商四民及其产业受到严格抑制管控,不得不被置于编户齐民的授田、户籍、赋役等框架内,四民(主要是后三者)随而也大抵蜕变为国家农奴,且呈现自前而后的政治等级式排列.其业已呈现的士农工商四民属性则被钝化或暂时掩盖.概言之,秦汉以降士农工商四民被整合管制为编民耕战模式下的编户,同样是帝制国家对百姓民众、对地主经济实施管控支配的一项“硕果”.

编民耕战模式的积极功用又如何呢?

第一,该模式以授田、均田为基础,适时实现了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

中国自古以来就以农耕经济为主,“灌溉的、精耕的农业技术是中国文化发展的核心”[[美]拉铁摩尔:《中国的亚洲内陆边疆》,唐晓峰译,第45页.].农民和土地,始终是难以回避的基本问题.影响战国以后传统社会发展进程及基本走向的,无疑是和编民耕战模式密切联系着的土地制度及形态.“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始终也是地主经济发展难以逾越的自身缺憾.如前所述,无论秦西汉、北朝隋唐和明代,编民耕战模式的基础就在于针对战乱后荒地较多而实施授田制或均田制.很大程度上,帝制国家授予编户齐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实现劳动人手与土地的结合,编户齐民随而也就必须承担户籍、里甲管制和赋役耕战等义务了.

上述授田制或均田制,既体现帝制国家对地主经济田制的行政干预,也与土地国有与私有的两重性难以切割.20世纪历史学界“五朵”之一的土地制度,曾经引起热烈的争论[ 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地主、自耕农土地私有和土地国家所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若是从授田、均田,特别是从编民耕战模式的视角,不难获得有关古代土地制度的一些比较真切和科学的认识.古往今来,中国始终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规定与法权传统.尤其是“商鞅变法”“开阡陌封疆”以降,虽然也有“各以差次名田宅”的授田,但两千年来的土地制度大抵处于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三者相对分离的状态.具体到地主租佃制的场合,佃农依据租佃契约而享有使用权,地主享有的是占有权,帝制国家则始终把握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而在自耕农的场合,自耕农享有的是占有权和使用权,帝制国家依然把握土地最高所有权.帝制国家通常允许和保护土地买卖交易,但所交易的仅限于占有权和使用权.国家自始至终把握着最高的授田和褫夺权力(譬如秦汉“田不可垦而欲归”和隋唐口分田老死还官等规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不仅是天经地义和深入千家万户的精神观念,也是土地制度领域内实实在在的最高法权规定.为此,笔者多半赞同侯外庐、李埏等前辈的土地国有说的观点[ 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历史研究》1956年创刊号.李埏:《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更倾向和关注土地国有与私有的两重性.而且认为,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有关东方土地国有制和专制君主“代表”和“主宰”小农犹如麻袋装马铃薯等说法[ 马克思:《致恩格斯》(1853年6月2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256页.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92、693页.],基本符合秦汉以降编民耕战模式的情况.正是因为帝制国家始终把握土地最高所有权充任其基础和依赖,该模式之下才普遍存在编户齐民对帝制国家的直接隶属依附,才普遍存在帝制国家对编民直接的税收等经济强制与劳役等超经济强制.前述秦、西汉、北朝、隋、唐前期和明代等历史时期,户籍、里甲、人头税、徭役、强制分家和强制迁徙等人身束缚及奴役最为严重,恰恰是编民耕战模式及授田、均田等土地国有制复合因应作用所致.请注意,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所描述的东方专制主义在中国的常见职能,并不主要是埃及、波斯、印度式的兴办灌溉排水等“公共工程”[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1853年6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4页.],而是表现为编民耕战模式下的授田、均田.授田、均田等在占有权和使用权层面实现了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客观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暂时解决了地主经济发展自身的“瓶颈”难题.这又是该模式最大的历史合理性所在.两千年来,该模式“犹可钳束其民而民从之”[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三《代宗》,第700页.],编民百姓之所以能够长期忍受户籍、赋税、徭役或强制迁徙等“农奴”式的封建义务,多数农民之所以奉行“只反贪官或地主,不反皇帝”的“皇权主义”,恰恰主要是因为秦西汉、北朝隋唐和明代等授田、均田的实施或部分实施及历史惯力.

第二,该模式充当着专制皇权与农民间直接统制、隶属的政治“链条”.

自“商鞅变法”开始,编民耕战模式即崇尚军功,强调“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而和“世卿世禄”旧制决裂.又与同时成长起来的郡县制、职业官僚制一道,共同打造了授田制下土地占有权、行政权相分离的秩序.严格地说,编民耕战模式下的编户齐民,并不完全等同于自耕农.编户齐民实际上是从战国授田制面世伊始的“公民”(诸侯国政权“公室”之隶属民)脱胎而来的.战国授田制下的“公民”,直接隶属和“完全依附于封建国家”,“封建国家的赋税徭役主要由‘公民’承担”,“‘公民’是封建国家赋税和兵役的源泉”,“郡县制的基层组织——户籍制,便是控制和管理‘公民’的一项主要制度”[刘泽华:《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秦以后的“编户齐民”的身份地位,大体相当于战国时期的“公民”,同时又是王夫之笔下的“编户征徭之民”和“举百万井疆耕耨之丁壮为奴隶而已”[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六《武宗》,卷二十二《玄宗》,第807页,第662页.],亦即国家农奴.而所谓“耕战”,具体指的就是他们所承担的赋税、徭役和兵役义务.上述“公民”的赋役和藉户籍直接隶属依附于专制国家的特性,几乎被秦汉以降的编民耕战模式全盘继承下来,从而使其在前述授田或均田基础上大大完善.由于有了这样的编民耕战模式,帝制国家和编户齐民之间得以缔结、建立起了如下政治契约关系:编户齐民自帝制国家分授且占有、使用土地,其“齐民”身份亦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需履行编入国家户籍、提供赋税、劳役、兵役等“耕战”义务.言其为“齐民”,重在非贵族的平民身份属性;言其为“征徭之民”,又重在所承担的赋税、徭役和兵役.这里,编民耕战模式恰是能缔结、建立上述政治契约的政治“链条”.正因为这种政治“链条”能够“犹可钳束其民而民从之”[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三《代宗》,第700页.],“举百万井疆耕耨之丁壮”才会沦为国家农奴,也才会“欣然愿为奴隶以偷一日之生”[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二《玄宗》,第661页,第662页.].正是因为编民耕战模式及编户齐民的长期存在,职业官僚制和郡县制才有了治理管辖的对象,后二者也才能够成为贯彻两千年相沿不改的基本政治制度.只有抓住缔结政治“链条”这个关键,近年学者们有关秦汉以降“政治优先的社会”,“官社经济体制模式”和“农民官僚社会”等精彩论述[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256页.阎步克:《一般与个别:论中外历史的会通》,《文史哲》2015年1期,第9页.张金光“官社经济体制模式”说认为:中国历史的进程无疑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运转的,国家权力支配一切,由其规定、规范了中国历史的基本进程,决定并塑造了中国社会历史的基本面貌,中国国家的核心权力是土地国家所有权(张金光:《中国古代(周至清)社会形态问题的新思维》,《文史哲》2010年第5期).],才能得到社会政治结构层面的支撑或阐释.换言之,编民耕战模式充当帝制国家与农民间直接统制、隶属的政治“链条”,进而与郡县制、职业官僚制相辅相成,共同颠覆和葬送了贵族领主制,塑造了两千年无贵族、“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皇帝专制政治结构.在这个意义上,编户齐民相当于马克思所云“人数众多”,“自给自足”,“生活条件相同”的“小农”,犹如“同名数相加”的“一袋马铃薯”.专制皇权则相当于这类“小农”的“代表”或“主宰”,而编民耕战模式又是专制皇权获取上述“代表”或“主宰”角色的关键性的办法程序.离开编民耕战模式,马克思关于专制皇权“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和“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等[ 参阅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2、693页.],就无法在中国落实兑现.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内史学界曾较多讨论农民战争中的“皇权主义”,其核心要害亦即中国古代也存在农民反对贪官或地主,却拥护‘好皇帝’的所谓“皇权主义”.学者们对农民“皇权主义”的特点和产生根源等分歧颇大,莫衷一是[ 宁可:《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中的皇权主义问题》,《光明日报》1960年12月13日.方之光:《论太平天国的平等思想与皇权主义》,《南京大学学报》1978年第4期.徐连达:《论我国农民战争中的“皇权主义”》,《复旦学报》1978年第2期.谢天佑:《皇权主义是哪个阶级的思想》,《文汇报》1979年1月12日.唐文基:《中国古代农民战争中的皇权主义与皇权思想》,《福建师大学报》1978年第4期.孙关:《关于农民战争皇权主义问题的讨论》,《辽宁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倘若我们从编民耕战模式下帝制国家和编户齐民之间缔结上述政治契约关系的视角看,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容易解答:基于编民耕战模式的政治“链条”,皇帝与编户小农之间的确建立起了“主宰”与被主宰、统属与被统属间的不可分割的政治依存联系,编户小农“拥护”为其授田或均田的“好皇帝”,完全合乎上述“政治契约”及政治逻辑.

第三,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的机制,对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延续发展和古代重大工程营造等,厥功甚伟.

商鞅曰:“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故民壹务,其家必富.……治国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故治国者,其抟力也,以富国强兵”[商鞅:《商君书》《壹言第八》,第89页.].编民耕战模式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富国强兵”,国家“抟力”的手段和途径,又在于“抟民力”、“壹民务”、“事本而禁末”、“民喜农而乐战”.简言之,不择手段汇聚财力、物力和人力于国家.秦以后历代王朝治理国家的主要指标参数即户口数和垦田数两项,户口数和垦田数达到较高水平,则被称为“盛世”或“天下大治”.户口数和垦田数,又直接依赖帝制国家所控制的编户齐民及其提供的赋役状况.户口数和垦田数越多,就意味着帝制国家所控制的编户齐民及其提供的赋役越多,就能够汇聚强大军力和财力人力,就能够实现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较快完成秦、西汉、隋、唐和明等王朝军事政治统一,打造集权大一统的强盛帝国.

司马迁《史记》载,秦始皇“先作前殿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周驰为阁道,自殿下直抵南山.表南山之巅为阙.为复道,自阿房渡渭,属之咸阳,以象天极阁道绝汉抵营室也……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发北山石椁,乃写蜀、荆地材皆至”.而在司马光《资治通鉴》笔下:“发丁男数十万,掘堑自龙门,东接长平、汲郡,抵临清关,渡河至浚仪、襄城,达于上洛,以置关防”.“发河北十余郡丁男,凿太行山,达于并州,以通驰道”[ 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6页.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八〇“文帝仁寿四年十一月丙申”;“炀帝大业三年五月戊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下册,1987年,第1196页,第1199页.].隋炀帝仅是掘堑壕和修驰道,就调集民众百万以上.秦、西汉、隋、唐前期及明所征集动员的徭役,系百姓为官府提供的无偿丁夫身役,不会直接带来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够遵从官府号令在短时间内集中众多劳动人手及优质物料,不计成本及丁夫损伤,从事高强度、高速度和高质量的工程造作.还能够在选拔能工巧匠和官府组织大规模劳动协作及令行禁止等方面发挥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且工程规模及开疆拓土,率以宏大相尚,有些是实际需要,有些则唯君主个人意志是从,一味追求磅礴宏大,以彰显其“功盖五帝,泽及牛马”[ 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

毫无疑问,汉唐经营西域和开拓疆域,秦、汉、明修筑万里长城,隋炀帝开挖大运河,秦始皇兴建陵寝和明筑南京、凤阳、北京三都城宫殿等一系列军事举措和重大建筑工程中,乃至历朝历代集权大一统的实现和两千年来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未曾间断,等等,编民耕战模式所形成的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机制,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历史功勋难以磨灭.

如同历史上诸多政治经济形态或制度,编民耕战模式在中国历史舞台上发挥重要积极功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或历史局限.

首先,承担劳役兵役的编民沦为国家农奴及强制析产分户,往往带来“逃户”脱籍动摇根基、人口与资源失衡等消极后果.

王夫之总结秦汉以降皇权统制天下时说:“自秦罢侯置守,而天下皆天子之土矣,天子受土于天而宰制之于己”,“经理其物产,生聚其人民,未有不为我有者也”[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四《安帝》,第390页.].在评论唐府兵制时又指出:“府兵故农人也”,“行则役于边臣,居则役于长吏,一时不审,役以终身,先世不谋,役及后裔”.“为兵者,亦欣然愿为奴隶以偷一日之生.呜呼!府兵者,恶得有兵哉?举百万井疆耕耨之丁壮为奴隶而已矣”.[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二《玄宗》,第661页,第662页.]由于编民耕战模式下帝制国家握有主宰一切、“经理其物产”、“生聚其人民”等绝对权力,编民被编制束缚于国家户籍和乡里组织中,被强制承担人头税等赋税、劳役和兵役,被强制析产分户和管制迁徙,其身份地位酷似国家农奴.“井疆耕耨之丁壮”不外乎均田民及明“当差”诸户计的同义语,王氏身经明代“配户当差”而又综观唐、明两代,其“举百万井疆耕耨之丁壮为奴隶而已”语,可谓感同身受,入木三分!

因编民耕战模式下百姓丧失脱离户籍及土地而劳作谋生的自由,西汉、隋、唐前期和明代“丧乱猝兴而典籍乱,军徭数动而迁徙杂”[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三《代宗》,第698页.],频繁出现“逃户”脱籍动摇根基等严重政治社会问题.王夫之批评唐、明逃户弊政时说:

天下而一王矣,何郡何县而非一王之土?为守令者,暂相事使而固非其民,民无非天子之民也.土或瘠而不给于养,吏或虐而不恤其生,政或不任其土之肥瘠,而一概行之,以困其瘠,于是乎有去故土、脱版籍而之他者.要使耕者耕,工者工,贾者贾,何损于大同之世,而目之曰逃人,有司者詖辞也,恶足听哉?民不可使有不服籍者也,客胜而主疲,不公也;而新集之民,不可骤役者也,生未定而力不堪也.若夫检括之而押还故土,尤苛政也.民不得已而远徙,抑之使还,致之死也.开元十一年,敕州县安集逃人,得之矣,特未问其所以安集之者奚若也.安集之法,必令供所从来,而除其故籍,以免比闾宗族之代输,然后因所业而徐定其赋役,则四海之内,均为王民,实不损,而逃人之名奚足以立乎?[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二《玄宗》,第664页.]

早在秦汉,惩罚编民任意流移逃亡的“有秩吏捕阑亡者”和“正首匿之罪,制亡从之法”等,业已问世[ 《睡虎地秦简》中《法律问答》,第125页.王充:《论衡》,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100页.].唐、明因编民耕战的复兴或最后辉煌,当时编民挣脱沉重赋役及人身束缚的常见反抗方式,依然是逃亡.据史料记载,唐玄宗朝前后,“天下之人,流散非一”;“诸州百姓,多有逃亡”,逃户“不愁应户役”,“不须曹头唤”,旨在逃避的“科役”,往往“辄征近亲”.朝廷屡次遣使检括[ 王溥:《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开元九年正月,至德二载二月敕,第15册,丛书集成初编,第1560页,第1562页,第1565页.王梵志:《天下浮逃人》,载张锡厚:《王梵志诗辑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74页.],但“检括之而押还故土,尤苛政也”.明代“避徭役者曰逃户”.迄正统十二年(1447),逃户和流民多达440余万人.逃户所欠租税通常是“里甲赔纳”.官府还造“逃户周知文册”,督令军民匠灶等籍逃户复业[ 张廷玉:《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户口》,第1879页.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续修四库全书,第333页.参阅白寿彝总主编,王毓铨主编:《中国通史》第九卷,明时期(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39—647页.戴卫东:《明代安辑流民政策述论》,《苏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王夫之是立足“一条鞭法”之后里甲徭役及人头税式微的社会经济秩序而抨击唐、明逃户政策的.殊不知,此一时彼一时也.依照晚唐“两税法”舍丁税地和“一条鞭法”之后徭役及人头税部分摊入地亩的社会经济秩序,固然容许百姓“去故土、脱版籍而之他者”,固然容许编民较自由地“耕者耕,工者工,贾者贾”.此时“脱版籍”,的确无损于“天下而一王矣,何郡何县而非一王之土”的大局.故而“四海之内,均为王民,实不损,而逃人之名奚足以立乎?”说,无可非议.相反,在秦西汉、唐前期及明中叶以前,编民被牢牢束缚在户籍和乡里内,被强制承担人头税等赋税、劳役及兵役,一旦逃户“去故土、脱版籍”,就会关乎帝制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民数、垦田数及赋役多寡,就会动摇和危及“富国强兵”的制.如前述秦西汉、唐前期和明前期的帝国强盛,一概以官府直接控制的编民数为转移.称逃户脱籍为动摇帝国根基,亦不过言.就是说,汉唐以来动摇帝国根基的逃户痼疾及官府对策,甚是常见.既能折射编民耕战模式下百姓沦为国家农奴及其丧失“去故土、脱版籍”自由等窘状,亦可凸显因“唐宋变革”徭役和人头税等渐次消逝,编民的国家农奴身份(尤其是人身束缚)逐步淡化的演进走向.

王夫之笔下的“经理其物产,生聚其人民”,体现着国家控制天下土地财富及管制迁徙,同样包括严格实施强制析产分家和管制男丁,推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增加“五口之家”的编户齐民数量,确保帝制国家直接控制的人口及赋税劳役来源[ 参阅邢铁:《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问题》,《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同氏著:《唐宋分家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6月.李西堂:《财产诸子均分制:影响社会进步的基础性病根之一》,《中国农村网·文化园》2016-01-07.].秦西汉自不待言,直到唐代一般民户也“大体稳定在每户5—6口之间”[ 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2卷,隋唐五代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3页.].这种强制析产分家,尽管是富国强兵的良策,能够确保王朝户口数及垦田数的上升,可它对地主经济发展又不乏负面影响,其一,析产分家几乎杜绝地主累世合居大庄园的发展,一直停留于男耕女织的小农经营,不利于劳动协作和生产工具的改进.其二,容易抵消该模式保护自耕农经济的功能,容易形成诸子继承和世代不间断的析产分家.通常,中小地主“五口之家”诸子析产之后,立即会转变为两三个自耕农.而自耕农“五口之家”诸子析产之后,恐怕就要降格为两三个半自耕农及佃户了.所有这些,一定程度上强化着土地及食物的算术级数增长与人口的几何级数增长等资源配置的畸形格局,进而造成土地、人口等资源配置的较严重失衡,给地主经济形态带来新的不稳定性.自战国以后,周期性土地兼并成为劣根性的社会痼疾.其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除去自由买卖转移的基本根源和官僚、地主、商贾竞相巧取豪夺外,强制析产分家政策又是其中不容忽视的动因之一.在对待土地兼并问题上,编民耕战模式似乎陷入一种吊诡:一方面帝制国家能够把战乱荒芜土地分授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暂时有效解决地主经济形态内土地占用不均等社会问题,甚至打击抑制商贾豪富以抑制兼并;另一方面,又推行强制析产分家政策,进而刺激百姓土地财产不断分割和人口迅速繁衍,给地主经济发展平添新的不稳定性.而且,就对土地买卖转移和土地兼并的作用效果而言,授田、抑商等往往是间断性或暂时的,强制析产分家却是常在或永久的.强制析产分家等造成人口与资源配置的结构性不稳定,加剧周期性土地兼并的负作用,似更为经常和显著.

其次,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机制容易被扭曲,容易助长君主专制的权力膨胀或滥用徭役,进而酿成暴君祸害天下和官民极端冲突等灾难,增大帝制国家的风险系数.

“盖一切之法者,大利于此,则大害于彼者也”[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六《武帝》,第463页.].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机制,如同“双刃剑”,利中有弊,既能干大好事,驾驭使用失当也能助力干大坏事.它能够汇聚强大的军力、财力和人力,但正如王夫之所云:“强国非安天下之道,而取天下之强摧残之、芟夷之,以使之弱,则天下之乱益无已”[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七《昭宣帝》,第864页.].

一方面,“君操宗社生民之大命,言出而天下震惊,行出而臣工披靡,一失而贻九州亿万姓百年死亡之祸”[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二《怀帝》,第331页.].如果说专制集权是授以帝王无限的权柄,编民耕战式的制则能为其提供权力行使所倚仗的最大化平台和资源.于是,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就容易流为统治者黩武喜功和穷奢极欲的工具,常常导致帝制国家滥用军力、财力和人力,一概以君主个人意愿为转移,无限度征集徭役和兵役,进而置民于水火,将官民冲突对立推向极端.史家称:“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为天下始.……今秦二世立……而重之以无道,坏宗庙与民,更始作阿房宫,繁刑严诛,吏治刻深,……百姓困苦而主弗收恤.然后奸伪并起,而上下相遁,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 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3、284页.].埋葬秦王朝的农民战争,直接反对的就是秦暴政和徭役,陈胜、吴广揭竿而起的导火索即谪戍渔阳遇雨“失期”而被逼绝望[ 司马迁:《史记》卷四十八《陈涉世家》,第1950页.].虽然“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十三《国用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上册,第225页.],隋炀帝征高丽和修大运河,对东部疆域和南北交通也益处颇多,其首创张掖、洛阳招揽西域“胡客”的贸易博览会,对丝路繁荣大有裨益.尤其是大运河,实乃造福千年的壮举.但运河之役前后征发民夫百余万,三征高丽,直接和间接征集兵民三四百万.不仅张掖、洛阳“歌舞喧噪”“盛陈百戏”,“盛设帷帐”,“缯帛缠树”,“所费巨万”[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八一《隋纪五》“大业五年六月壬子”,“大业六年正月丁丑”,第1202页,第1203页.],修建东都洛阳,更是“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天下死于役而家伤于财.……疆场之所倾败,劳弊之所殂殒,虽复太半不归,……宫观鞠为茂草,乡亭绝其烟火,人相啖食,十而四五”[ 魏征:《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第686页,第672、673页.].隋末几乎成为秦末的故伎重演,同样是秦二世、隋炀帝等暴君假手于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以致大规模徭役、兵役及财富掠夺挥霍酿成“官逼民反”.明末李自成起义的口号也是“不纳粮,不当差”.归结起来,还是沉重徭役、兵役及肆意榨取财富惹的祸.在某种意义上,著名巨大工程如秦汉长城、明长城和隋大运河,均为古代徭役的物化结晶,均蕴含着千百万民众的劳役血汗.“孟姜女哭倒长城”等民间故事,则是千百年来民众对古代帝制强征徭役的血泪控诉!大运河则又附载着破坏淮河水系及海河水系生态环境等千古负面效应.

另一方面,无论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皆依赖过度行政干预或管制,容易带来“官本位”权力至上与权力“寻租”或权力“市场化”.从机制分析看,国家对编户齐民的直接统辖和役使,跨越千百里空间距离和三个左右的行政层级,必定在官府末梢带来政治学的所谓“边际效应”或权力“内卷化”,造成运行成本增加和行政效益相应降低.特别是在爆发灾害、战争等场合,或社会张力变大,其上述违背经济规律的简单粗暴等弱点就容易凸显,对社会的破坏性随而增大.尤其是官府权力沦为其牟利工具之际,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的功能就会发生扭曲和走样,就会导致权钱交易等恶果.即使是推行某些看似合理的行政干预,也容易造成地主经济形态下的国等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或利用行政强制手段豪夺民间财富,官家挥霍无度,百姓的基本经济生活及生存遭受灭顶之灾.于是,官场腐败或与暴君暴政相混杂,最终是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激化,官民间的尖锐对立,社会诸矛盾聚集于国家官府,帝制国家被置于独担社会危机和社会责任的地步:“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其害如之何?”[ 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实谋》,第768页;卷十五《上殿札子》淳熙十四年,第833页中华书局,1961年.]

换言之,在帝制国家的条件下,编民耕战模式的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往往被滥用,最终或单独招致社会经济秩序崩溃和王朝覆灭等灾难,或与经济矛盾冲突相混同而招致社会经济秩序崩溃等周期性灾难.两千年帝制王朝国祚长短不一,大多是覆亡于激进暴力动乱.其中,多数是受土地周期性兼并和政治腐败等混同招致社会经济秩序崩溃、农民造反或少数民族入主.还有少数直接是由暴君为所欲为地滥征徭役,祸害天下而造成,前揭秦和隋最为典型.在某种程度上,编民耕战模式似乎与专制集权政体一起,客观上为暴君提供了恣欲天下的权力资源或催化剂.

再次,“公权力”被滥用等致命缺陷,需要地主经济驱动法则协助,需要兼容型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为其寻求出路.

无论授田、重农抑商和户籍、里甲、人头税、徭役等直接隶属,抑或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机制,皆表现为行政干预或管制,其存在合理性的同时又常显现“公权力”被滥用等致命缺陷.上述行政干预或管制常常膨胀自身甚至“越俎代庖”,将“公权力”的干预调节职能过度扩充为人为配置社会财富资源(包括前述强制析产分户)和主导经济运行等,甚至违背和粗暴践踏价值规律、市场供需等在内的经济法则.当地主经济活动恢复上升和国家管制干预基本顺应其发展趋势之际,编民耕战模式及郡县制官僚机构就能够基本发挥积极作用,干大好事.当地主经济活动发展繁荣,内在运行趋于复杂,急需地主经济自身运行规则调节或国家管制干预过度、被滥用之际,编民耕战模式及郡县制官僚机构对经济社会的负面作用就陡然突出,甚至带来灾难.特别是帝制国家主导经济和垄断财富被人为滥用,往往又妨害民间经济的原动力,破坏社会财富“造血”机能,其直接后果又是: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逐渐丧失了民间财富积累发展的雄厚基础支撑,走向反面,跌入地主经济萎缩萧条和“民穷国贫”的深渊.迫于社会效果和客观需要,秦汉以降往往施行编民耕战式的管制干预与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二模式交替使用和互为补充.而且,秦汉编户齐民,大抵反映的是一种政治法律秩序,地主经济形态在职业或社会群体层面,又具体表现为士农工商“四民”.正如钱穆所云:“总之春秋以至战国,为中国史上一个变动最激剧的时期……社会方面,则自贵族御用工商及贵族私有的井田制下,变成后代农、工、商、兵的自由业”[ 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2页.].只不过编民耕战模式下的“四民”是被管制在编户框架内的.就整体而言,东汉、三国、两宋和清等王朝基本未实行编民耕战式的管制干预.而西汉初“黄老政治”“网疏而民富”和汉武帝晚年改行“欲百姓之殷实”的“富民”政策[ 班固:《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第1136页、第1138页、第1139页注(1).],都与编民耕战式的管制背道而驰,都是在为秦皇天下和汉武穷兵黩武收拾残局.唐德宗创“两税法”和明万历推行“一条鞭法”等,又是在隋唐均田民耕战和明“配户当差”耕战模式崩溃之际,出于财政税收或维持统治的需要,不得不改弦易辙,让渡给“看不见的手”的“经济驱动”.换言之,西汉后期、唐后期和明后期的经济发展繁荣或财政窘困,几乎无例外地迫使国家改而主要顺应地主经济驱动法则,允许“农工商”较自由发展及富民经济的繁荣作为辅助和补充.更有甚者,“唐宋变革”及经济领域的“不抑兼并”,实质上就是顺应中唐以后社会经济的需要以及编民耕战模式的过时或不适宜,转而从体制上迈向兼容型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相应地还将原本的“权力支配”或“管控”悄然变通为“调控”.而兼容型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更是在“田制不立”和“两税法”的环境下引领或推动中唐以降的社会经济变迁,进而建构起“鼓励每个人创造财富”[[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03页.]的地主经济发展的新秩序.近年有学者探讨的“富民社会”和“农商社会”等[ 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葛金芳:《“农商社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宋以降(11—20世纪)江南区域社会经济变迁论略》,《纪念郑天挺诞辰一百一十周年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84—400页.葛金芳:《从农商社会看南宋经济的时代特征》,《国际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赵轶峰:《明代中国历史趋势帝制农商社会》,《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赵轶峰《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论纲》,《纪念郑天挺诞辰一百一十周年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它们与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都是唐宋变革在不同领域的重要社会经济世相.前二者偏重在社会结构或经济产业,后者偏重在国家临民理政政策层面.在这个意义上,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是在为编民耕战模式寻找到了更为合理的发展出路.尽管如此,中唐以后依旧在帝制国家所有的劣根性延续、郡县官僚制集权及“权力商品化”、土地兼并等周期性危机等方面依然如故或改变无多.主要变动不外是临民理政层面的管制型“管控”变为兼容性“调控”.作为社会结构骨干的编户齐民,也只是发生国家农奴属性较多减弱等部分变化而已.表明编民耕战模式在两千年传统社会中较强的主导性,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只是它在中唐以降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修正和变通而已[ 因篇幅所限,关于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笔者拟另撰专文论述.].

[责任编辑 范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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