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方面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跟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管相关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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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管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但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管方面仍存在偏差和不足.检察监督机关首先应当变革监管理念,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立法的细化工作;其次完善机构人事编制,提高监管水平;再次不断探索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措施,以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深化与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0.063

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执法环节进行监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监督制度在我国以实体法的形式正式确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推进有利于保障广大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紧迫且现实的任务.

1社区矫正检察监管的内容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管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实施、变更等环节以及对矫正活动进行合法性与否的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其实质是借助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和监督地位对刑罚执行权进行遏制,使社区矫正达到公开与公平的统一状态.

将社区矫正工作整个程序进行步骤分解,那么监督工作就可以简化成为对矫正工作的适用、交付、实施、执行、解除、救济的监督.换言之,检察机关必须通过把好矫正工作各环节的关口才能更好的实现监督管理的职能.

第一,司法适用领域的审判活动是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径行直遂实行的前提条件.在刑事审判中少有法官关注刑罚的具体执行情况和量刑的重要性,这就会限制罪犯改正的效果.此时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充分了解非刑内容和状况的基础上,将审判权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

第二,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负责监外罪犯的出入管理以及矫正工作程序的执行.根据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和宣告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时,应当通知当地的机关派员参加;当矫正对象违反有关矫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接受相应处罚时,应当由矫正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并由机关宣告后,转交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行.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程序上对机关负责的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并及时纠正机关在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执行或者侵害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行为.

第三,在矫正工作中,矫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教育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汇报,刑罚执行主体的多样化和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执法机关,但是依据“机关继受”原理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属性就具有了法律意义,那就意味着矫正业务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各司法行政机关,必然要接受检察机关在法律程序意义上的监督管理.因为我们始终相信当行为者是否尽职这一问题可以不依行为者的陈述,客观地加以评判并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制裁不尽职的行为时,职权才有意义.

所以,针对监督对象的不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的内容可以做如下细化:首先在矫正工作的司法适用层面,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适用进行监管.其次,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行使监督权.

2社区矫正检察监管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2.1监督法规不完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实行以来,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未得到准确释明.两高两部的两个通知,一个《意见》和司法部的《暂行办法》都只是原则、笼统的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尽管最高检《矫正试点法律监督通知》对这种局面有所改观,明确规定了在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四个环节的监管工作,但它仍然没有改变社区矫正工作中缺少足够细致、具体的监督操作内容的现状.对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途径、拥有的权力限度和对应的义务、监督对象申诉时的救济办法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就会导致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面临缺乏充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的窘境.

2.2监督运行制度有欠缺

第一,监督措施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当发现执行机关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时,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往往是单纯的“提出纠正意见”.没有足够的强制力,难以达到法律监督的真正目的.对被监管对象在本质上并没有较强的管制力,必然会导致监督手段软弱无力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

第二,自身定位不准确,束缚检察权的行使.部分检察机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没有认清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执法观念不到位、不全面,监督方式单一、滞后,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束手束脚.

第三,监督机构、人事设置不合理,监督工作驾驭难.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任务数量大、范围广、要求高,以目前现有的机构、人事配备难以完全胜任此项工作.由此,社区矫正工作中有意无意的误差虽情有可原但实属不该.因此,人力物力的严重匮乏使监督工作存在实践上的盲区,这同样会影响监督效果的良好发挥.

3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管工作

在执法主体多元化、执行形式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如何适应形势的变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重新准确定位并充分发挥作用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从实践运用角度来说,在权力来源、程序构建、工作内容、职能发挥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范,才能使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实现监督执法、预防犯罪、宣传教育的目的.

3.1完善立法,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进一步细化

建立完整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化趋势的主要表现.例如诞生于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就采用了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方法来规定此制度;德国、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则在刑事执行法中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制,矫正活动的监管成为专门刑事执行法的一个重要组成办法;新西兰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和条例来弥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监管制度的不足.

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立法模式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治特点,逐步创造出自己特色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模式,这是和谐国家法治实践中应当且不可避免的.我们应当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社区矫正的基本法、涉及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实施的单行法律法规与规则规章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立法活动,应与我国社区矫正的逐步推进相适应,坚持动态灵活的原则,总结社区矫正的进步和现实要求,适时出台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有序地发展.

在法律已经确定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主体的同时有必要对其监督过程进一步细化,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增设被监督方的义务性规定,使监督工作具备应有的法律约束力;第二,明确授予检察机关审查矫正工作相关文件的权力,使其获得实质意义上的审查权;第三,明确规定监管对象包括涉及矫正工作全过程的各个机关、个人,并明确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机构、人员给予相对应的惩戒措施,谨防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3.2完善机构人事配置,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任何制度的践行都需要兵法中“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精神,在实践之前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充分准备.随着实践中社区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以及法制建设对矫正工作提出的严格要求,应当建议地方党委、政府有必要落实监管人员编制以及相应的工作经费.把具有专业知识、热爱矫正工作的监管人员充实到监管工作中,同时建立相对应的经费物质保障机制,当然更重要的是开展多种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综合素质培训,以便应对瞬息万变的各种监管情况.

对于监管人员的选拔我们应该坚持专业化、精英化的原则.监管工作需要“专职保姆式”的人才,特别是经过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熟悉法律的规定、执行特点的精英.他们知道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可以对矫正工作可能存在的漏洞充分发挥预防职能,并对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指向性强的建议.

3.3建立联席机制,增强监督力度

(1)定期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向检察机关汇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数据,检察机关也要对这些文件和数据进行调査核实,在进行系统研究后形成法律意见.

(2)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或是有关人员的检举控告,采用暗访的方式,对一些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抽样调查,以便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相关部门执法活动落实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听取有关群众的意见,调查核实.

(3)参照国外做法,建立矫正调查人制度,矫正调查人的职责是根据有关的抱怨和不满以及自己的判断和动议,调查任何有疑问的矫正行为(与法律和矫正局的规定不一致的行为,不合理、不公正或不客观的执法行为).我们认为,矫正调査人应当直接隶属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汇报工作.一方面,矫正调查人应当深入到基层,直接与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属或社区有关群众见面,准确摸清他们在生活教育、管理上的情况和矫正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矫正调査人应当向矫正机构及其人员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对两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向检察机关汇报意见,并提出整改意见.

3.4勇于实践,优化监督方式

第一,在日前办公信息化的要求下,应当尽快覆盖社区矫正工作监管方面的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工作机构和人员开放.逐渐形成相关机关实现各种手续网上办理方便查阅的提高效率的局面.检察机关形成内部办案以网络为载体,以检查监督为依托,及时处理矫正监督相关信息,确保检查监督管理及时到位、有效衔接.

第二,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定期归纳汇总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通性、倾向性问题,通过透彻的分析,查找原因所在,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第三,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监管的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媒体公布监管情况,把法律监督与社会媒体监督有效结合,放大监管效应,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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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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