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类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与网上经办普与,社保征收可告别代征类毕业论文怎么写

关于免费社保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社保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网上经办普与,社保征收可告别代征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74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此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征管权.但当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刚刚起步,社保经办机构人员严重短缺、经费严重不足,于是部分地区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征”,并由财政部门额外给予其一定比例的“代征费”.

近年,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金保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各地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基本普及,社会保险费征收变得更加简单、便捷.特别是手机APP、各类自助终端的运用,使电子交易完全可以随时随地实现,不仅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从而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通过各类金融平台即可自动完成,任何部门都无需再为此投入大量的柜员服务,最初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前提已不复存在.

社保费征管权须贯彻“法定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权,最早是在1994年的《劳动法》中明确的,但基于1999年的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逐渐形成了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构的二元征收主体的格局.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该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同时规定两个征收主体,造成了体制上的矛盾;同时,该条例也明显与作为其上位法的《劳动法》相背离.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虽回避了上述问题,但规定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并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社会保障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直接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因而其征管权应当也必须贯彻“法定原则”.从严格的法定原则要求看,社会保险费的征管不宜授权立法,而应当由法律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目前真正能够成为社会保险费征管依据的,唯有《劳动法》,据此,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行使征管权.

税务机关对税款的征管权,是来自税法的规定,尽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允许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但其实体法依据仍然是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不是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从事的仅仅是“代征”行为,并不享有实体法意义上的征管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社保经办机构从形式到实质,都享有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权,税务机关并不具有征管权.此外,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委托其“代征”已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由此增加的行政成本已构成对纳税人所缴纳税款的不当使用.

税费征管权均应有“专属性”

现代国家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可分为若干个子系统,其中,社会保障系统和财税系统,分别担负着社会保障职能和维系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职能,两个系统既各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功能,又需要加强协调配合,以共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

上述两个系统有诸多共同点,例如,两者都与资金的运行有关,都涉及收入、支出和管理三个方面,但其资金的性质、来源和用途各不相同,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其中,社会保险费作为“费”,具有突出的受益性;而税收机关征收的“税”,则具有突出的无偿性.两者性质不同,直接影响着两个系统的定位和职能.

与两个系统职能相对应,其职权也各不相同.其中,社保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权,以及税务部门对税款的征管权,都是确保其职能实现的核心职权.如果没有这些职权,其职能实现就会受到影响.因此,这两项征管权,都应当具有“专属性”,并由相关法律规定加以保障.

上述两个系统的职能和职权分工,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治理至关重要.没有税款的征管权,国家就难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没有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权,国家就难以建立现代的社会保险制度,国民的基本人权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因此,两个系统及其各自的职权,不应互相替代,更不能转让;只有在有效的分工之下,才能使两个征收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而共同实现国家治理的整体目标.

因此,从两大系统的职能分工和职权分配角度看,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权由社保系统来行使,是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发展规律的,也是科学的、恰当的,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费独立地收、支、管,避免与其他资金产生混同,也有助于避免因职能的不一致而影响效率和公平.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已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强调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于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误认为该方案中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并明确规定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因此,即使按照上述改革方案,也不能将社保费等同于非税收入由地税部门征收.

随着我国税和共享税的增多,特别是“营改增”全面试点的推开,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工作量明显失衡,1994年以来分设两套税务机构所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财税体制改革客观上带来的地税部门冗员过多,应在财税体制深化改革过程中解决,而不宜通过改变运行良好的社保体系的办法解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往靠营业大厅网点服务的优势逐步弱化,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各类经办业务逐步被电子信息平台取代,即使地税部门征收多种费用,也未必能改变其工作量不足的问题.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财政、税务与社保部门应形成制衡机制.在社保系统内部,社保费的收入、支出和管理,已通过相关制度安排,形成了有效的制衡.尤其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收支两条线”已写入《社会保险法》,通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一个能够确保基金安全的有效的“制衡机制”.任何部门都不应变相超越职权,所有职权的行使,所依据的法律或规则,都必须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否则,就难以实现良法善治.

逐步用网上经办取代“代征”

因立法不当而导致管理职权配置的混乱,不仅影响国家职能体系的效率,徒增协调成本,浪费大量行政资源,也与党、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不符,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相悖.解决社保费征收体制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更需要厘清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原理.这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在涉及部门利益以及相关体制问题时,必须特别重视的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尽快厘清社会保险费征管权的归属,严肃依法征收、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是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实际,遵从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律,按照党、国务院提出的“健全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总体要求,全面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管理权,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三是充分利用现代服务技术,建立方便快捷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网上经办服务,替代柜员人工,缩短管理环节,让缴费更加快捷、更加高效、更加便民.

四是依法理顺部门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并逐步用社保网上经办服务取代“代征”环节.

五是切实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协调发展,研究真问题,解决真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完善财税体制合理解决“营改增”等带来的冗员问题.■

社保论文范文结:

关于社保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社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