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方面有关论文怎么撰写 跟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类论文怎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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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仍旧在较低的发展层面,农村土地及其所衍生的相关权益,毫无疑问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权益既是农村妇女的主要权利之一,也是衡量农村男女权利平等程度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现状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争取与村民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其矛盾并不十分突出.从90年始,随着第二轮土地承包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由单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演变为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分配和宅基地分配等方面权益的纠纷,矛盾逐步尖锐.当前,随着城乡格局变化,人员大量流动,各种制度不断创新,利益群体纷纷形成,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流失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和激化,成为当前农村基层矛盾中比较突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在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45.3%、14.5%和40.2%.当前,农村妇女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而且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为影响当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社会习俗是“从夫居”,出嫁后的农村妇女大多在夫家生产与生活,成为夫家的成员.一方面,农村妇女出嫁后,无论户口是否迁移,按村规民约都不再享有相关权益,土地被收回.另一方面,在娘家村土地已被收回的妇女,如果结婚后没赶上夫家村的土地调整,自然就没有了土地,造成妇女两头失地.其中,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倍受侵害.她们因婚姻状况改变,被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强制性措施,迫使其迁移户口,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妇女来说,离婚、丧偶就意味着丧失了依赖土地生存的身份,其基本生活和生存都会面临严重的威胁,从而陷入没有生存保障的境地.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是由众多原因交织而成.其中,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一个关键因素.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分析,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不仅给妇女自身带来不利影响,而且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及健康发展.对农村妇女来说,土地权益的流失对其经济状况、婚姻家庭、社会身份、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影响是深刻的.不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危及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妨碍了农村妇女婚姻自由权利的实现,导致农村妇女的“身份危机”,强化了农村妇女对男性的依附.对社会来说,挫伤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正,强化重男轻女的生育观,激化各种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法律对策

  在对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探讨中,法制健全、公平正义无疑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维度.当前,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不够完善之处,现提出以下几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对策.

  (一)增设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权利

  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主要来自发包方和家庭两个方面的力量.对于出嫁妇女之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仅在发包人一方,而且在妇女出嫁后要求分割承包地这个环节上也会出现障碍.妇女因出嫁,或因离婚、丧偶而改嫁,其家庭成员关系终止,必然存在分割承包地的问题.由于家庭共同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等而产生的.这就意味着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成员对外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请求分割承包地.但在共同关系终止时,例如夫妻关系终止,妇女结婚而不再成为原家庭的成员, 成员身份终止之人应当可请求分割承包地.

  因此,根据民法规定,对于妇女结婚时原承包地的处理,可以按照共有物的分割规则进行.如果所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于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已婚妇女取得其应得份额.承包地的分割会减损其利用价值的,如其他成员愿意取得承包地,则可把承包地作价,除自己应得份额外,按份额补偿该妇女,从而取得全部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如其他成员不愿取得承包地,则可将承包地转让,各成员依各自份额取得转让价款.可见,发包方不得收回出嫁妇女的承包地,原本就是民法中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共有物分割之规定的应有之义.

  建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设关于妇女出嫁时承包户分割承包地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有权请求分割原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并取得其应得份额.但是,应当排除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不得就原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的情形.

  (二)建立民间法的审查机制

  目前,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都是通过当地村委会、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等规定的.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分配物质是有限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村民不同意已经嫁出本村的妇女或者离婚、丧偶的妇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自主决定集体经济的重大事项.然而,事实上,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遵从多数人意愿的表决机制下,通过“合法的”程序剥夺了出嫁妇女等的权益.应该看到,作为民间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村民会议决议、乡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成为国家制定法得以实施和发挥效用的重要基础.从法理上分析,村规民约等民间法属于私法范畴,是集体成员自愿的一种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只要村规民约的订立不违反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冲突,法律就应当确认和保障这种约定.但是,当民间法所确立的行为规范与制定法出现不一致,甚至相违背和抵触时,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约束.

  因此,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原则出发,规定对村民大会决议、乡规民约、股份制章程等的禁止性条款,建立对村规民约等民间法的审查机制,加强对民间法的审查和监督.这是消除障碍,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一个有效途径.

  基于以上分析,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建议可以由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等所制定的村民会议决议、股份制章程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及时纠正,赋予镇级人民政府审查民间法的合法性,对其是否违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男女平等等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行审查,这也是履行其指导职责的具体体现.

  (三)提高基层组织中的女性表决权

  女性只有参与到决策层面,其愿望、呼声和利益才能得到表达.针对我国目前女性群体政治参与水平不高的现状,应通过法律途径提高女性参政比例.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在村委会中女性的比例更低,有的地方的村委会成员中没有一名女性,这种状况与农村妇女承担大量农业生产劳动的现状极不相符.

  因此,应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女性在基层决策中的影响力.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或者相关规定中,提高村委会中妇女成员的比例,规定足够比例(例如30%)的妇女参与是村民会议召开不可缺少的条件,这会对与妇女利益相关的村民决议等起到一定的影响.在决定土地的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时,将“必须经全村一定比例的妇女同意”作为必经程序,使那些损害女性权益的不合理决议无法得到通过,从而堵住损害女性权益的源头.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个关系整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农村妇女由于土地权益被剥夺,造成其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沦为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必须全面审视相关法律制度及其所带来的深刻影响,推动相关立法和司法,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从而真正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顾秀莲.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 田有成.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王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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