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类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和招安民间借贷方面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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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安民间借贷

文/ 柏立团

民间借贷交易活动的监管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借此引导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合法化

最近几年,无论是什么专业的律师,如果没有打过几个民间借贷的官司,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做过律师.民间借贷虽不同于,但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却让人不禁将二者关联.毫无疑问,民间借贷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突出,但是资本逐利的特性决定了民间金融有可能滑向.人们担心,在巨大的资本需求面前,多年前猖獗的“抬会” “私人钱庄” 和所谓的 “基金会” 会死灰复燃.

如何既保持民间借贷的活力,使其能够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正面的作用,又能使其不滑向,而是走向正轨?对监管者来说,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企业间资金拆借终有效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我国法律虽然允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在 2015 年 9 月 1 日之前,对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法律上认为是无效的.当时一般认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6 年 6 月 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 :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规定 :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矛盾在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方为无效,而贷款通则为部门规章,因此严格法律意义上说企业之间相互的资金拆借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所以我国法院在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而引起的民事纠纷的判决中,含糊地表述为“双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 .但是究竟违反了哪个相关法律,法院从未明晰过.

2011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借贷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优势,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该负责人强调,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因此需要修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导.

2012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提出五项措施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并明确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15 年 8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1 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规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为有效.

“”的生存土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定为年息36%以下. 因此,一般意义上,所有的年息超过 36% 的民间借贷均可以纳入的范畴.即使有了阳光化的小贷公司、P2P 等,但在借贷时也需要查询征信记录,如果已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就不太可能再从这些途径获得借款.

例如,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中的举债企业——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已经进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多条失信记录,这样的企业想从银行或者小贷公司这样的渠道获得利息较低的借款已不太可能,要维持正常的经营周转就只能去借.所以,即使再可怕,还是有很多走投无路的人或企业寻上门,把它当作最后的“救命稻草” ,但在高息和暴力下, 一不小心, 就变成了“催命符” .

像山东聊城辱母案这样的引发的极端案件并非个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三年来由引发的各种刑事案件多达 400 件,涉及罪名十多个,非法拘禁罪频现.而且400 多起案件中不乏追讨最终引发致人伤亡的极端案件.

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更是逐年快速上升,2011 年为 59.4 万件,2014 年就增长至 102.4 万件,2015年上半年已审结的案件就达到了 52.6万件.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之后第二位民间诉讼类型.

一方面,大量的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另一方面是庞大的民间资本闲置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自然而然,便存在了生存的空间.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缺乏有效的监管, 导致 “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随之剧增,同样因为没有有效的监管,资本逐利的特性决定了民间借贷最终可能滑向.

不论是何种借贷关系,都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民间借贷使得许多企业和个人受益,但是,阳光总有照不到的角落,也就有了存在的土壤.如何阳光化、合法化?

鉴于民间资本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是必不可少的.不少学者也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监管建议,笔者以为,民间借贷交易活动的监管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借此引导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合法化.

在现代社会中,尽管法律拥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但是鉴于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和易变性,法律并不能够对全社会的所有活动有针对性的安排和处理,尤其在金融领域.由于民间借贷特有的内生机制和契约治理模式,其经营活动的监管更需要其行业的自律监管,而不能完全依赖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

因此,要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针对其自身特点制定一套统一的、规范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业协会要对交易活动实行登记制,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要综合考虑交易金额、活动范围、人员参与情况、资金流动情况等因素,制定本地区的民间借贷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于低于民间借贷交易规模边界的交易活动,由于其参与人数较少、活动范围较小,借贷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的,借贷双方就可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实行自由登记制度;对于超过民间借贷交易规模边界的交易活动,其交易活动范围较大、参与人数众多、交易金额巨大,要对其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同时要实行利益优先原则,即先登记债权人的权利保障优于后登记债权人的权利保障.

作为一种古老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在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已有体现.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故事可能大快人心,但对夏洛克的判罚也可能会改变既定的民间借贷体系.对于当下之中国,招安民间借贷,围剿,才是我们应努力的目标.

民间借贷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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